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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不标原价等于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23 沈阳晚报

  “拆迁甩卖”、“直价3000”、“到店即送精美礼品”对于经常逛街的市民来说,这些促销手段早已习以为常,广告上称精美礼品,还限定了数量,可东西到手后才发现,商家所说的精美礼品,其实就是钥匙扣、手机链、茶杯垫这样的小东西,近日商务部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价格欺诈。

  消费者:商家促销“砸”晕消费者

  和平区杨女士平时大部分业余时间都是在中街、太原街的商场中度过的,对于商家的各种促销手段,她很有体会:“过去我买东西,都是专挑打折的买,而商家看准我们这种心态,在节日或消费旺季,都会推出‘满100送50’、‘全场打折’等让利活动,起初我还很热衷,可后来发现问题不那么简单。例如手机促销,在商家宣传上多用‘降500元’这样的字眼,但不标明手机的原价格和现价格,这令消费者很迷茫。还有一些商家采用购物返券的形式促销,同一商场不同柜台的收券比例也不一样,有的对半收,有的收30%%,有的根本不参加活动,如何能更省钱,还真得让我费一番心思。”

  调查:商店拆迁嚷嚷好几个月

  与降价、返券不同,一些商家还采用清仓、转行、拆迁等手段进行促销,虽然促销方式不一样,但一样达到了增加销售额的目的。11月10日,记者在中街发现,有多家店铺采用拆迁甩卖的形式促销,在“最后三天”、“一折起”、“全场三折”这些极具诱惑力的宣传下,到店铺内购物的人络绎不绝。不过对于常来逛街的人来说,却没有多少诱惑,“拆迁都嚷嚷好几个月了,可一点动静也没有,这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罢了,东西其实没便宜多少!”一位路人道出其中奥秘。

  对策:不当促销视为价格欺诈

  对于商家推出的种种促销手段,商务部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应规范,零售商的打折、降价、特价促销活动,应当如实说明打折、降价、特价的原因、期限,并明确标示商品原价,不标明的或虚假的,都被视为价格欺诈。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因质量等正当原因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零售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退换,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不得设置障碍增加退换货手续。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将返券幅度、返券及收券商品的范围、返券使用期限、使用规则等向消费者明示。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方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返券。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不得以虚构的奖品或赠品价值额、“精美礼品”等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因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本报记者高薇实习生白昕摄影孙盼

  记者电话:8167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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