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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后答疑”的补充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专栏

  最高院负责人日前提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将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广。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息诉率,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判后答疑”是指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应当

说,这个制度有一定的创意。并且,在因诉上访事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原审法官出来见见原、被告中对判决不服的一方,就案中有关问题作一番耐心说明,的确可以有助于当事人深刻理解判决的合法、合理与正当性,有利于缓和当事人的“怨气”,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

  最高院人士表示,长期以来,涉诉信访中,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这里牵涉到一个新的名词———“审理瑕疵”。我们知道,瑕疵就是“微小的缺点”,那什么是审理瑕疵呢?按照法院的理解,审理瑕疵不至于引起改判,不会最终影响案件判决的生效。所以在判后由法官出来作一番答疑,就可解决因为这些瑕疵带给当事人的糊涂或不满了。

  笔者想,在案件审理过程,法官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辩论和质证把案件焦点摆得更明一些吗?能在判决书中把案件所涉法理阐明得更充分、明白一些吗?有了这些努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理解、认同和接受程度一定会大大提高。判后答疑固然好,但提高审判水平,减少审理瑕疵,更有助于提高判决的权威和公正,也更有利于“治本”。

  其实,“判后答疑”也是很消耗法官精力与时间的(这些精力和时间可以用来更好地审理案件)。总之,判后用功,案中更要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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