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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退休年龄—女儿何以不如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9:57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退休制度,对妇女何以从保护变为了“歧视”?

  周香华55岁了——1992年开始,她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平顶山分行出纳科副科长,后来建行转制,这个副科长的职位就变成了出纳部副经理。今年1月,她接到银行老干部处的

电话通知:她该退休了。

  但从2月份开始就一直内退在家的周香华总也想不通,“女人为什么不能跟男人一样60岁退休呢?”

  周香华告诉记者,退休之后,工资立即减少了一半,岗位津贴,效益工资都没有了,而且以后的调级、涨工资也享受不到。“我觉得真正的男女平等,就应该在退休年龄上也平等,我们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工作能力也不比男人差,却要提前退休,这就是男女不平等”。

  周香华写信给建行平顶山分行抗议退休决定。行里的答复是,她已经到了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她必须退休。

  周香华得到了在四川大学法学院读研究生的儿子李昊的支持,今年8月,周香华向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行撤消她的退休决定;李昊和他的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一起作为她的代理人。这是周伟5年内代理的20多个公民维权诉讼之一,那些案件包括公务员身高歧视案、乙肝歧视案等,最终都赢得了官司。

  “我对建行没有恶意,但我是建行职工,我只能起诉建行”,周香华说,“这么一个损害女性利益的不好的规定,我觉得不能让它就这么执行下去。”

  优待还是歧视?

  现行的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制度,依据是1978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条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都可以退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谢维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宪法规定中,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制定《暂行办法》当时,提早退休是对女性在劳动义务上的赦免,让她们更早地享受社会保障和退休金,明显带有照顾、优惠女性的性质。当时的收入成分比较单一且以工资为主,退休之后在收入上受到的影响并不大,而在职才能享受到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尚未像今天一样成为职工收入的重要部分。

  但在今天,女性干部先于男性5年退休这一制度的实际结果已经背离了初衷。官方统计数据表明,1978年城镇离退休人员的人均离退休金为每年551元,同期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4元,前者为后者的85.56%;2003年城镇离退休人员的人均离退休金每年为9485元,而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前者为后者的67.56%。同时,中国城镇人均离退休金的增幅也低于在岗职工工资的增幅。退休金在人均工资中所占比例的下降,其后果是必然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收入的减少和生活质量的下降。

  除此之外,女性还要蒙受很多隐性损失:按照现行的退休金支付规定,只有满35年工龄才能得到工资替代率为88%的满额退休金,女性因为提前5年退休,要得到满额退休金远比男性困难。在一些单位,45岁以上没有中级职称的女性就面临着下岗、分流的危险,给女性造成很大压力。在培养选拔干部时,由于女性比男性提前5周岁退休,一般50岁左右的处级女干部就不再继续提拔,只能在这个位置上等待退休。

  谢维雁认为,《暂行办法》关注了宪法中劳动作为义务的一部分,却忽视了作为权利的一部分。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但对男女退休年龄,当时没有提出明确说法。2003年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将同龄退休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呼声一度空前高涨。但是究竟怎样改革现行退休制度,同龄退休是否合适,这个讨论了十几年的问题,却始终悬而未决。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宏观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汪泽英博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具体的困难是,仍然很难说同龄退休政策是否受个人欢迎。对女性来说,实行同龄退休不一定所有女性都会受益。例如轻体力劳动者可能倾向迟退休,而重体力劳动者可能恰恰相反。而且由于个人的体质差异,职业爱好不同,以及工作收入和养老金的差距,也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接受同龄退休的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教授告诉记者,他赞成男女退休的年龄一致,而且认为这应该也会是一个趋势。但他提醒记者注意当前女性对于退休年龄存在两种不同态度:身在要职的当然不愿意比男性提前退休,而那些面临下岗或者已经下岗的职工,她们却希望可以早点“退休”:她们拿不到工资,却还得在法定退休时间到来之前继续交纳社会保障金,这对她们已经是很大的负担,而法定退休时间的延迟,意味着交纳社保的时间的延长和领取社保时间的延后。

  现实问题还是原则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地区)有98个,占59.4%;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国家(地区)有67个,占40.6%。其中东欧和前苏联地区男女退休年龄都不相同,其余地区则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远多于不同的国家。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朱庆芳的《从指标体系看老龄人口的贫困化》一文中指出,从中国现实情况来说,目前我国城镇离退休人员已经从1978年的300余万人增至2003年的4000余万人,离退休金由17亿元增至4000多亿元。由于中国养老金在文革后没有按规定留足,加之离退休金增长过快,养老金的缺口急剧扩大。朱庆芳在文中提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国务院递交的一份预测认为,到2020年也无力填平缺口,养老金入不敷出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从这方面讲,在女性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女性的退休年龄,将有助于缓解养老金严重短缺的现实矛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曾估计:在中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假如男女同龄退休,国家可以增加对女性的养老金筹集5~10年,同时减少对女性的养老金支出5~10年,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

  汪泽英博士认为,改革现行退休制度牵涉广泛,应深入调研。对企业来说,如果女性提早退休的话,就可以以较低的工资招聘劳动效率更高的年轻人,同时将老职工的负担转嫁给社会。从国家角度来看,在减轻养老保险负担的同时增加了就业压力。因此其综合经济与社会效果如何,是一个未知数,改革政策要谨慎出台,以减少政策成本。

  在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即提出,男女同龄退休,并不是将同龄退休刚性定位,而是兼顾男女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和妇女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弹性原则,即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一致,而女性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提前退休。

  周伟教授告诉记者,如果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就继续实行目前一刀切的女性提前退休制度,那么等于是让女性损失劳动权利去承担社会义务。

  在其起草的《代理意见书》中,周伟提出,《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针对男、女性别设定不同的退休年龄,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已经不能构成对女性干部的特殊保护,其做法是对女性干部的性别歧视,也侵害了女性干部来源于宪法第四十二条男女平等权的平等劳动就业权。

  10月11日上午九时,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申诉代理人李昊提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暂行办法》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规定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有关机关应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而建行平顶山支行针对周香华的退休决定因违反宪法男女平等原则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依法应予以撤销。

  仲裁员认为,申诉人所提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受理仲裁范围仅在申诉人的退休问题是否符合现行退休法规。

  10月17日,仲裁厅宣布仲裁结果,驳回周香华的申诉请求。

  “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周伟说,“我们的下一步是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最后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要求对《暂行办法》予以撤销或改变。”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郑楚 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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