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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不畅关乎制度也关乎信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张贵峰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日前透露,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中华工商时报》11月14日)。

  陈新年分析说,中国企业和个人捐赠不积极,很多是制度上的原因———一是税收,目前国内法律不像欧美等国家,对慈善捐助并无免税待遇,善款仍然上税;二是国内慈善公益组织影响力不够,必须发展民间组织;三是善款能不能做到善用。我国绝大多数慈善公益机构为“官办”性质,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制度原因导致民间捐赠不畅,上述分析无疑是准确的。不过,这些制约民间捐赠发展的制度原因又说明了什么,或者说,这种制度原因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笔者以为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而在我看来,由行政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制性”社会管理制度设计,缺乏对民间自主捐赠活动足够的信任度,是其中的症结所在。

  很明显,无论是税收制度不鼓励企业捐赠(善款仍然上税),还是民间公益组织“官办”性质浓厚(按照现行《社团管理条例》,要成立民间组织,在政府里找一个“主管部门”是基本前提。这意味着,任何民间组织都必须从体制上依附于官方管理),从制度设计角度上看,都是对自主性民间活动缺乏信任的表现。比如为慈善捐赠免税,其实质无非是,将原本由政府控制的社会财富交由民间直接分配,而强调社会慈善组织的民间而非官办性质,实际上也就是对社会自我组织、自主管理能力的一种尊重。

  不难看出,这种缺乏民间信任、隐含着“行政万能”的制度设计思维,是与推崇“有限政府”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相抵触的,这不仅将直接导致政府管理任务繁重、行政效率低下,引发各种由于行政干预过多带来的权力腐败问题,而且会严重影响乃至抑制社会公众自愿参与、自我服务的热情和能力,从而妨碍公民社会责任感的生成以及基于这种责任感的社会发展活力。

  具体从社会捐赠来看,其所以被称之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相对于市场的“一次分配”和政府的“二次分配”),正在于它具有前两种分配无可比拟的巨大优越性———既不同于以“私益”为中心的市场分配,也不同于以“强制”为特点的政府分配,而是一种既公益又自觉自愿的分配,因此,这种分配不仅具有极大的公平价值(弥补市场分配的失灵),均衡社会财富流向,而且能带来丰厚的责任价值(弥补政府分配的失灵),培植社会爱心成长。而要使这种第三次分配的作用真正得到发挥,离开坚实的制度支持显然是不行的,比如保证这种作用发挥的组织载体———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即所谓的“第三部门”)。

  统计显示,我国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仅占国内GDP的0.1%,也即仅百亿人民币的规模,而在美国,120万家免税慈善基金组织掌握的财富高达6700多亿美元,占其GDP的9%。如此鲜明的反差,在倡导社会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今天,无疑亟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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