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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学成果最高奖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21 南方都市报

  中小学教学成果最高奖1.5万

  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相关奖励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梁艳燕)昨天,广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中小学教育成果奖最高奖励为1.5万元。

  通知指出,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教学成果项目持有单位或持有人申请市教学成果奖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市内首创的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有所突破和创新的;二是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其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成果为教材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此外,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在产生该项成果的工作实施前报市教育局批准。在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之前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不得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市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1次,特等奖由评审委员会从已评为一等奖的成果中推选。为保证市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可空缺。

  获奖者由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按标准发放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奖金标准为特等奖1.5万元/项,一等奖0.6万元/项,二等奖0.4万元/项,三等奖0.2万元/项。

  市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获得市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由市教育局择优向省、国家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的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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