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如此钟情“结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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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
吴龙贵/文林绍灵/绘 11月7日,崇州怀远妇女王琳(化名)以老公的姐姐当众剪她的头发、脱她的衣裤为由,到崇州法院准备状告丈夫的姐姐,却被告知12月份再来立案。就此,崇州市法院立案庭 庭长李健告诉记者,年底是法院一年结案的高峰期。为保证结案率,每年这时都会劝当事人最好推迟起诉,前提是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11月14日《成都商报》)。为保证结案率,竟要求当事人推迟起诉,居然还口口声声说“前提是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看起来颇为荒唐。 法院如此钟情“结案率”,乃是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部所盛行的一套行政化管理模式在作怪。所谓“结案率”,本身就是一个带有浓重行政化色彩的字眼,而在法学的字典里,是根本不存在的。倘若法院的审判活动随意套用诸如结案率、当庭审判率等行政化管理,法院内部或者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不当的引导、干预甚至强制,那就必然会影响到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伤及公众利益。 我不否认通过设置“结案率”,可以方便管理,一定程度上也对法官产生压力,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案件,有助于一部分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然而,“结案率”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则更为重大:首先,民事诉讼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因为推迟起诉,超出了诉讼时效,法院该如何处理?其次,既然法院可以“结案率”为由,要求当事人推迟起诉,那么,我们当有理由质疑,法院是否会因此而对已经收审的案件快速结案,无暇顾及审理质量,甚至违背程序公正? 事实上,一些法律专家早在几年前就对此提出改革的呼声,然而现在看来,似乎收效甚微。崇州市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健坦言,结案率作为上级法院考核基层法院的重要指标,和法院打分、排名密切相关,早已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由此可见,行政化管理在法院内是多么的根深蒂固,我国法院体制的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