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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害,安全责任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0:53 大华网

  引子

  学生受到伤害,安全责任该谁负?是学校?或是学生自己?抑或是第三人?出现安全责任,又是如何界定的?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呢?随着学生伤害事故的增多,这一系列涉及教育的法律问题不仅为教育界人士所重视,更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目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教育部第12号令颁布实施。作为该

《办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本月13日,应邀莅汕讲课的教育专家张永华教授用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真实案例,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剖析,让听者茅塞顿开,得益匪浅。记者采撷了其中一组案例分析,希望能对汕头的广大学生、家长和老师们有所启迪。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关键词校舍、门卫,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失职

  法律依据 《办法》第九条(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其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教授指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责任事故的确立原则,归责原则关键是“过错”,其标准为“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失职”。也即是说,学校过错的本质是: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方面失职。

  该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教授说,目前,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以貌取人”的现象,这是不对的。安全管理必须有规范的制度约束,才能真正保障安全。在个别地区,就曾发生过心怀不满的家长,利用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松散情况,伺机进校施加伤害的事故,应该引起学校的重视。在汕头市,像金山中学建立的《学生家长探视卡》,就值得大家借鉴。

  案例2某中学有一个班上体育课要跑800米,未跑前老师问学生:“有谁身体不适吗?”2个女生举了手。老师说,你们两个就不用跑了,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可是,其中1个女生,坚持要跑。结果,不幸发生了,跑完800米,该女生突然倒地身亡。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判决,学校不用负责任。家长不服上诉,终审仍维持原判。

  关键词教育、保护,学生自身行为过错

  法律依据 《办法》第九条(四)、第十条(二)。

  张教授说,有的人对该判决不理解,但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体育课是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时,任课教师已按其职业操作规程,事先关照学生的身体状况(即询问),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允许不参加跑步),依法履行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学校没有出现失职过错。

  其次,该女生是在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范围内,明知自身行为有危险性,而且学校老师已告诫、劝阻之后,仍坚持己见,造成危险,产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即第十条(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其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承担其自身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教授提醒大家,法律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尽管该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的范围内,但仍要明确界定,事故是因为谁的过错造成的。谁的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所以,学校不必诚惶诚恐,要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思想,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3有一天,某学校一个班主任发现,上课了,班里仍有8名男同学不见踪影,正生气时,这8人气喘咻咻地跑进来。原来,他们在操场玩得忘记上课。班主任很生气,说,既然你们这么喜欢乱跑,就到操场,每人给我跑8圈再回来。绕操场8圈就相当于2000米。8人中有一个孩子当天没有吃早餐,结果,未跑完就昏了过去,救醒过来后,其思维只剩下相当于5岁孩子的智力。结果,该名班主任被法院判刑,学校则被判决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关键词变相体罚,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法律依据《办法》第九条(九)。

  该案件判决后,学校很难接受,认为该教师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他个人的行为,应该由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他已被判刑入狱,学校为什么还得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张教授分析指出,教师是一个特殊职业,学校是他的职业场所,校长则是这个职业场所的第一职业责任人。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4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采风。考虑到路途较远,就跟某旅行社联系,以组团形式出行,双方并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学校也派有教师全程跟随。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翻车,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其中,一学生重伤致残,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之后,判令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关键词校外活动,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当前,相当一部分的学校,对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顾虑,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一旦发生意外,学生的安全责任谁负?张永华教授认为,《办法》的出台,已为学校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以上述案例分析,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合同后,依据国家《合同法》,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采风,是正常的教学教育活动,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又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再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完全符合职业要求。

  学生的意外事故,是“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即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造成的,所以,应该由过错的当事人(即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5某内宿学校里开了2个小店之后,将其转给他人承包经营。时间长了,2个小店争抢客源,造成恶性竞争,其中1个故意在另1个小店出售的食物里投毒,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案情查明后,投毒者被刑事拘留。随后,学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裁定学校没有刑事责任,但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禁止在校内开商店,或者出租校舍的政策,因此,学校具有一定的附带责任,判令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助。

  关键词校舍,食品,非学校责任,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办法》第十四条。

  这是一个值得许多学校关注、借鉴的案例。张永华教授认为,虽然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况且,学校将商店出租,违反了教育业内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张教授建议,各类各学校,要克服困难,将眼光放远,踏踏实实按政策办事,按法律办事,才能真正避免事故发生。本报记者肖彤兰文/摄

  □金玉良言

  依法治校化解风险

  身为赫赫有名的教育专家,张永华告诉记者,每次到学校或者幼儿园巡查,恰逢孩子们用餐时间,他绝对不迈进学生厨房或幼儿教室一步。为什么?

  张教授讲了一件事:某幼儿园2个小朋友吵架,一人打了另一人,被打的小孩回家哭诉,妈妈听后很生气。第二天找上教室论理,碰巧老师为孩子们准备好午餐,一大桶香粥就停放教室。于是,老师便请家长随她到园长室商谈。老师走在前,家长在后悄悄地撒了一把老鼠药,差点酿成大祸。张教授认为,学校的安全责任重大,一个普通学校涉及的就是一、二千人以上的生命。不论是教师、校长还是教育主管部门,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思想,尤其重要。知法懂法守法,既是尊重、保护别人,也是尊重、保护自己。

  张永华说,由于历史存在的客观原因,当前,有一些学校确实存在一些方面的实际困难,但是,也正因为有困难,更需要认真地学习、研究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保障渠道,像设立学生伤害互助金,投资学校场地保险等,最大限度地化解教育风险,维护学校安全。本报记者肖彤兰

  (责任编辑:黄幼华、林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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