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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工人自愿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1:00 南方日报

  一周茶座

  本期主持:本报记者杨昌梧

  本期嘉宾:

  东莞某工厂厂长甘先生(以下简称“甘”)

  东莞某外资物流公司员工龙小姐(以下简称“龙”)

  在省总工会公布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在珠三角地区,52.4%的进城务工人员每天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近日,也有很多东莞的读者向本报来电来信,就东莞的这方面问题展开了讨论。

  越来越注重劳动法规

  主持人:一方面,不加班很难完成订单,但过度加班违反劳动条例,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该怎么做?

  龙:我们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应该是有所减少的。现在,公司中的一些人正在讨论能否争取一周工作5天,实现双休日的事情。我两年前毕业来到这家公司时,公司每天的上班时间要长于现在,而且还不算是加班。每天都是上午7点半上班,到中午12点。下午是1点半到傍晚6点半,值班人员还要工作到晚上9点。

  更夸张的,听一些工作比较早的前辈们说,以前曾有过每周工作7天的。我去的时候,已改为每周工作6天了。从这些改变中,我想,应该可以看出一个趋势就是,企业方面越来越注重遵守《劳动法》等法规了,越来越注重职工的权益了。当然,也必须要承认,这其中还有很多东西需要改进的。比如,我现在就特别特别希望实行双休日。

  当然,在一些小型工厂企业里面,无视职工的权益,强制工人超时加班的现象应该还是存在的。我想,要消除这种现象,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实现的。

  对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要完成订单也许是需要长时间、高强度的劳动量。但是厂方应该多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去想想,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让工人休息好了,不是能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吗?

  甘:企业确实很为难。一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肯定是不好的;另一方面,企业也要生存。顾得了这方,又很难顾得到那方。这其中的矛盾,恐怕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理顺的。

  自愿加班也算违法?

  主持人:企业以提高报酬等形式促使职工自愿加班加点算不算违反工时法律制度?对于一些“自愿”加班挣钱的劳动者,你们怎么看?

  龙:这个应该算是允许的吧。至少工人有自主的选择权,你可以选择不加班以获得更好的休息,也可以选择加班以获得更多的报酬。如果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又允许工人自主选择加班与否的话,我想,这是比较人性化的。《劳动法》虽然规定劳动者有休息权,但是好像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有多少的休息权。

  主持人:根据我手头上掌握的一个案例来看并不是这样。某地的一家企业,由于订单突然大增,厂里决定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让工人加班,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职工,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其中加班2小时,每小时由工厂支付报酬10元,以后不再安排补休。当地劳动局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的时数。

  甘:很多企业老板,还有职工,都认为加班是《劳动法》所允许的。在平时,大多数人都习惯把焦点放在,企业强制职工加班,而且不给加班费这个矛盾上,这当然是违法的。但很少人会注意到,职工自愿超时加班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来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厂方违反了法定标准,他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制度当然都是违法的,这里面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正常的劳动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有特殊需要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劳动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的标准处罚。

  龙:原来是这样。本来我还以为对劳动法规比较熟悉,看来我们对劳动法的了解确实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图:

  企业注重职工的权益会让职工产生家的感觉。何建文摄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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