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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老婆卖屋惹产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1:29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邬科)明明是售房却骗老婆说是出租,家住广州市荔湾区的Z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以4万元贱价出卖后,却又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买主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直到这时,一直蒙在鼓里的妻子C才恍然大悟,为了捍卫老屋,她站出来,以丈夫未经自己同意出卖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目前,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C的请求。

  瞒妻低价卖房骗说是出租

  家住荔湾区的Z现年57岁,和妻子C结婚已经30多年。1992年,两人从广东省农垦局购买了位于荔湾区镇安路的一套房改房。双方商定,以男方Z的名字办理了房产登记。

  1999年,Z称自己母亲病重,急等一笔钱用,但又考虑到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睦,于是,Z私做决定卖掉房子,以解燃眉之急。广告贴出后,Z的邻居阿增(化名)立即响应,表示愿意购买。经几次商谈,双方约定以4万元的低价成交。同年7月13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阿增很快将4万元现金交到Z手中,同月便搬进该房居住。然而此时,作为该房共有人的C却对此毫不知情。Z告诉她只是将该房暂时出租,一贯认为丈夫理财有方的C对此深信不疑。

  迟迟不办理过户买主告状

  阿增住进该房后,Z却迟迟不肯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就这样一直拖到今年,阿增始终没有拿到房产证,经多次催促Z仍毫无动作。其实,Z心里另有打算:低价将房卖出,他心里当然不甘,他想就这样一直拖延不办理过户,房子也就始终变不成阿增的。等有朝一日自己有了钱,再用4万元将该套房“赎”回来。

  令他没想到的是,“赎房”尚无影,等得不耐烦的阿增就将他诉至荔湾区人民法院,要求他立刻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违约金8万元。

  买主状告售房丈夫赢官司

  当一纸传票送到Z家中,一直蒙在鼓里的妻子C才知道真相。一场硝烟燃尽后,面对共同的利益,夫妻俩还是站在了一起。Z答辩称,由于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出卖,该出卖行为应属无效。Z表示自己愿意退给阿增4万元,并赔偿同期利息,但拒绝办理房屋过户。

  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Z和阿增之间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遂一审判决Z即刻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Z、C夫妇俩不服,目前已经提出再审申请。

  ■判决解析

  买主属善意第三人应取得所有权

  荔湾区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由于目前阿增已按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即交付房款)且已经使用,因此,阿增作为善意第三人,该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在此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和突破。草案第1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草案的规定,本案中,阿增买房时并不清楚Z是瞒着妻子售房的,因此,他善意受让该房屋后,就即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即其丈夫Z请求赔偿损失。不过,本案中,Z、C仍是夫妻关系,“请求赔偿损失”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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