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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艾滋病模拟立法听证规则(专家建议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2:49 人民网

  第一条为使法律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制定,并保证利益和主张不同的人们都能够享有按照既定程序平等地在立法者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以及立法者是在充分听取和梳理、分析了这些意见之后制定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立法者在接到法律案后应将法律案的题目和提案人予以公布,在决定对该法律案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后,应将法律案和提案人对法律案的说明和解释予以公布。

  第三条提案人有责任在提交法律案及说明和解释时,同时提交他所可能收集到的和他所提交的法律案主张不同的,包括主张相反的意见,以及可能持不同意见或相反意见的群体及其代表人。

  立法者在公布决定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时,应指定专家对该法律案所涉的问题制作背景材料,并在公布法律案及法律案的说明和解释时同时公布背景材料。

  第四条立法者在决定对某一法律案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时,应同时就该法律案的听证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公民有权提请立法机构就某一与立法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是否进行听证由立法机构决定。

  第六条立法者的听证公示应采取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得到的信息传播方式,特别是使社会的弱势人群或边缘群体能够得到的信息传播方式予以发布。

  听证公示信息发布在内容上应完整地包含法律案及其说明和解释,以及相关背景材料、初步确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准确的听证陈述人报名时限、方法和要求,及听证会旁听人报名的时限和方法。

  听证公示信息的发布在语言上应使一般人能够正确和准确地理解。

  第七条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主张的人,应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及自己将在听证会上提出证言的提要。并在听证会举办者和自己联系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听证会举办者提交书面证言。提交书面证言的人应按时出席听证会作证。提交书面证言的人如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作证,应至少在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向听证会举办者做出说明。

  第八条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如没有能力书写书面证言,听证会举办者应代为书写。

  听证会的举办者应在听证会召开前对即将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进行作证辅导,以使听证陈述人了解听证会的规则,能够在听证会上正确和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第九条当报名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听证陈述人过多,听证会举办者须对报名希望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进行筛选时,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都有代表参加,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的代表人数相等。

  听证会陈述人的确定不得依报名时间早晚为条件。

  第十条除报名出席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外,立法者中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及法律案提交人也可以提名某些人出席听证会作证。

  立法者中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和法律案提交人自己也可以作为听证陈述人出席听证会作证。

  第十一条希望旁听听证会的人,应按照公示上的地址以书面或电子信件的形式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以领取旁听证。报名者应在信件中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及通讯地址。报名者也可以在信件中附录自己的职业和所属群体、自己对即将听证的法律案的态度及自己的意见。以电子信件报名的人应于听证会举行当日于会议开始前30分钟领取旁听证。

  第十二条当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旁听人过多,听证会举办者须对报名希望出席听证会的旁听人进行筛选时,应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数相当。

  第十三条举行听证会的公示,应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60天公布,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的报名时限应自公示日起不少于30天,提交书面证言的最后期限应自公示日起不少于45天,书面证言送交立法者至听证会召开应不少于10日。

  听证会举办者应至少在听证会召开起15日向听陈述人发出通知。

  第十四条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包括在立法中有表决权的人和为立法机构工作的专家,以及立法机构指定的人。

  有立法表决权的人有义务出席听证会听取证人证言。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应履行请假手续,并应于立法表决前阅读完听证会的全部笔录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听证会由立法者在具有听证会主持人资格的法律职业者中指定一人主持。

  听证会的主持人应与该项听证无利害关系,且能公正地主持听证会,以使各种不同的意见能够充分地展现在立法者和公众面前。

  听证会应于正式举行前3日就听证会主持人指定是否恰当举行听证。该项听证由立法者的代表主持。当每种不同主张的听证陈述人超过一人时,该种主张的听证陈述人中应有半数以上参加,听证会主持人的指定方为有效。

  听证会主持人不能公正主持听证会,影响到不同意见的充分展现,听证会应重新举行。

  第十六条所有的听证人在听证会上有同等的提问的权利;所有的出席听证会的证人在听证会上有同等的按照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的权利和回答问题的权利。

  第十七条听证会由主持人宣布开始,并宣布本次会议的规则及当日的议程。

  第十八条听证会按当日议程分问题进行听证。

  第十九条在同一问题之下,出席听证会的证人分别在自己提交的书面证言的基础上进行5分钟陈述。

  在对法律案持不同意见的证人中,依赞同法律案、反对法律案和有其他主张的次序先后进行陈述。

  在意见相同或相近的证人中,依提案人、专家、利害相关人、知情人及其他人的次序先后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在一般情况下,证人不应就同一问题做二次陈述。

  听证会主持人如允许一方证人延长陈述时间,则应同样允许另方和其他方证人延长陈述时间。

  第二十一条在证人对同一问题陈述完毕后,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对证人发问。听证会主持人对证人发问的目在于疏理证人的主张,置疑证人的证据,以使立法者和公众能更清楚地了解证人的主张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和其主张之间的关系。

  听证会主持人不对证人发问,或者听证会主持人已对证人发问完毕后,其他听证人可对证人发问。

  对于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人的发问,证人应予以回答。

  证人回答问题不应超出问题的范围之外。听证陈述人的回答如超出问题的范围之外,听证会主持人可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听证人提问的顺序,依指向赞同法律案一方、指向反对法律案一方和指向第三方次第进行。

  在指向相同的提问中,依有立法表决权的人和立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次第进行。

  在有立法表决权的人中,依阶位由低向高进行。

  第二十三条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不受追究。不得要求听证陈述人在作证时宣誓,但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人可对听证陈述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质疑。

  证人之间不应相互诘问、辩论。

  第二十四条旁听人在听证会上不得发言。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必须完整、准确,任何人不得增删、修改。

  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经制作者和听证会主持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举办者应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报告书除印发立法者外,应按照和听证会公示相同的方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和听证会记录、录音、录像相同的方法存档。

  第二十七条自听证会公示发布后,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主张并向听证会举办者报名,但未能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人向听证会提交的证言提要、书面证言和其他反映或佐证他们主张的文件及视听资料应和听证会举办者所做的记录、录音、录像,及听证会报告书等按照相同的方法存档。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自公示起全过程允许传媒报道,允许各种不同意见发表;听证会现场允许记录,允许广播、电视转播;听证会举办者面向社会发布的文件和听证会的全程记录(录音、录像和文字记录),以及报名希望出席听证会的人向听证会提供的证言及其他资料,允许任何人查阅和复制。

  来源: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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