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专家意见稿)》之政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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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4:09 人民网 |
New Page 1 第十二章 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及司法援助 第一节 行政救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与艾滋病相关的政府行政机关决定申请复议的,政府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与艾滋病相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节 司法审判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诉讼 公民与艾滋病相关的诉讼请求和国家赔偿请求法院和相关国家机关必须受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与艾滋病相关案件做出限制受理的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与艾滋病相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与艾滋病相关的行政案件,政府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对于人民法院就与艾滋病相关的案件做出的生效的民事的或者是刑事的判决或裁定,政府行政机关支持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感染者或病人的匿名起诉和隐私保护 由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或他们的家属及其他相关人作为原告的案件,受理法院应在核定其身份后,允许匿名起诉。在原告要求不公开审理时,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在与艾滋病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中,均应注意保护相关人的隐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诉讼费用 在与艾滋病相关的案件中,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或他们的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因经济困难难以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减免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集团诉讼和公益组织 在与艾滋病相关的案件中,当案件的被告为同一人或者是同一个单位,而原告为多人,且案件情节、性质相同时,法院可作集团诉讼处理。 在与艾滋病相关的案件中,在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或他们的家属及其他相关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第三节 法律援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与艾滋病相关的案件中,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或他们的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时,政府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是律师事务所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