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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不该拒绝自带饮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4:1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薛慧卿)电影院规定,观众不得自带饮料食物进场;眼镜店告示,验光必须配镜;购物券使用时必须定时定量……昨天下午,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邀请专家进行点评,明确指出上述条款都属“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说“不”!

  昨天下午,上海市消保委首次点评了本市金融、保险及商场连锁店等领域16家企业设置的9种不平等格式条款。有关专家指出,电影院谢绝观众自带食品是单方面附加了与购票

合同无关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眼镜店规定验光必须配镜属于强迫交易行为。本市金融、保险及商场连锁店等都存在一些“霸王”行为,主要体现在拟定不公平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排除合同相对人权利、单方面任意解释条款、单方面修改合同、违约责任设定不当、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自主交易权和免除法定义务等9个方面。

  据了解,昨天点评的相关个案已得到妥善解决。目前,有关企业正在与市消保委沟通,修改存在消费争议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相关报道见第3版·上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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