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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专家意见稿)》之预防治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4:2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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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预防

  第一节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政府标准宣传教育文本的提供

  政府有责任向社会定期更新有关艾滋病流行势态的数据和自我防护方法的和治疗的信息。

  中央政府应该会同党的宣传部门组织专家统一设计、制作前述内容的标准宣传教育文本,并无偿提供电子模板和板块供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根据需要组合使用。

  对于研究者或者是非研究者有关艾滋病防治的与政府口径和表述方式不同的信息发布或者是宣传教育,除政府机关认定确非善意的和明显会产生负面作用的,政府机关不得决定限制或者是禁止发布。

  对于政府机关决定限制或者是禁止发布的,发布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传媒的责任

  国有传媒有责任通过刊载或者播放等方式依据政府制作的标准宣传教育文本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信息传递给一般受众。

  国有传媒有责任无偿地拿出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用于艾滋病防治方面的宣传教育。应拿出版面或者时段的最低标准由国有传媒所属的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宣传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广告

  政府应在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府办公场所,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城市广场、道路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是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

  社区自治组织可在社区内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是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

  企业或者是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资金、人力等方面支持前述公益广告的设置或张贴,或者是在经政府市容、交通和广告管理机关批准后设置或张贴前述公益广告。

  设置或者是张贴在交通工具内外的以艾滋病防治为内容的公益广告的设置或张贴须经政府专门批准。

  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非公益性广告的设置或张贴须经广告管理机关专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宣传品

  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均可在公共场所无偿散发自己制作的纸介质的或者是以数码方式储存的以艾滋病防治为内容的宣传品,但专为特定人群制作的纸介质的或者是以数码方式储存的以艾滋病防治为内容的宣传品不应在公共场所公开散发。

  第五十五条 可能影响到儿童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品

  在公共传媒上发布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在公共场所设置的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或者是散发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在宣传内容上及表现方式上须注意不得对儿童有不良影响。

  第五十六条 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宣传教育责任

  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每500名从业人员或者是每500平米工作场所至少设置面积1平米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并定期依据政府提供的艾滋病防治标准文本更换宣传内容。

  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行进行更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中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在自我保护(防止伤害)和关爱、帮助他人的教育中加入艾滋病的内容。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能力组织学生或者支持学生参与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和救助活动。

  学校在进行与艾滋病相关的教育和活动时应注意避免对学生产生负面的效应。

  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有责任在学校上述教育和活动的尺度上实施监督。

  第五十八条 社区及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

  社区可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自行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政府对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应给予内容和形式上的指导和资金上的支持。

  第五十九条 同伴教育的支持

  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同伴教育。政府对这种不同人群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不应予以干预,但可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第二节 血缘性、医源性传播的防止

  第六十条 有病毒的血液、精液、骨髓、器官的禁止使用

  用于人体的血液、精液、骨髓、器官、组织、细胞等必须进行艾滋病毒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禁止采集、使用。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血液、精液、骨髓、器官、组织、细胞。

  医院及其他卫生保健防疫机构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医疗技术规范操作。医疗中因输血或者是人工受精、骨髓、器官移植造成艾滋病感染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撤销执业资格,终生不得再从事卫生医疗保健工作及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或者撤销资格。

  第六十一条 一次性器械的销毁和器械消毒

  一次性医疗器械只在使用前必须的时间内方能拆封,使用后集中定点存放,专人责任,及时定点销毁。一次性医疗器械多次使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停止执行职业半年,该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批评。

  重复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经检出未按规定消毒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停止执行职业半年,该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批评。

  一次性医疗器械未销毁或者是重复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消毒造成艾滋病毒传播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撤销执业资格,终生不得再从事卫生医疗保健工作及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或者撤销资格。

  第六十二条 带病毒血制品的禁止使用

  带艾滋病毒的血制品禁止生产和使用。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血制品。

  医疗机构在处方中使用带艾滋病毒的血制品的,负责进口、生产、采购和医疗机构药房工作的人均可被追究民事的或者是刑事的责任。

  负责进口、采购或者药房管理的人中有医务执业资格的,停止执行职业半年,造成艾滋病毒传播的,撤销执业资格,终生不得再从事卫生医疗保健工作及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停业整顿三个月或者撤销资格。

  第六十三条 感染者手术污血或者尸体的处理

  任何创伤污血、手术污血和断残肢体或者是尸体的处理均应假定为带有艾滋病毒而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对已知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创伤污血、手术污血和断残肢体或者是尸体的处理须明确专人负责。

  在前述规定的处理中有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停止执行职业半年,该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毒传播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撤销执业资格,终生不得再从事卫生医疗保健工作及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或者撤销资格。

  第六十四条 理发、美容等行业的传播防止

  理发、美容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艾滋病防治培训。理发、美容的营业场所必须在使顾客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明显的理发、美容工具消毒技术规范。理发、美容中使用的可能造成皮肤破损的工具应在每人次使用前当顾客面按技术规范消毒。

  政府应对理发、美容等行业的工具消毒进行监督检查。理发、美容行业未能按技术规范对工具进行消毒的,由政府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用病毒泄漏的防止

  研究用艾滋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使用及对外交流均须经政府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专门批准。

  研究用艾滋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使用及对外交流,应按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承担艾滋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使用及对外交流工作的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具体每个环节的工作,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总体的艾滋病毒安全管理。

  研究用艾滋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使用及对外交流中出现违反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情节,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应给予处分;造成艾滋病毒感染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中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撤销执业证书,给予开除处分,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均承担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其所在机构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病毒污染物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是防疫机构自行发现可能是艾滋病毒污染物的,或者是接到可能有艾滋病毒污染物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由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封存,并及时检验、处理。

  第三节 安全性行为的倡导

  第六十七条 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性教育

  在性教育或者是青春期教育或者是生殖健康教育中,应包括对他人负责任、不伤害他人的内容,以及有关艾滋病的性传播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可以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安全套的国家标准及研制与改进

  国家倡导安全套及相关产品的研制及质量改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应根据艾滋病防治的要求和技术进步的情况制定和改进安全套的国家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第六十九条 安全套倡导

  国家倡导安全套的使用。在性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是生殖健康教育中应有倡导使用安全套及安全套使用方法的内容。

  

  第七十条 安全套的质量保障

  生产、进口和销售安全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任何人或者组织发现安全套不合国家标准的,应向政府质量检验检疫机关或食品药品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前述政府机关应将不合格的安全套予以没收、销毁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安全套的供应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是防疫机构应免费向由自己诊疗的感染者发放足够其使用的安全套,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

  零售安全套的商店必须有低价位的适于低收入人群使用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全套出售。

  政府允许设立安全套销售机,但在小学校及宗教活动场所300米内不得设立安全套销售机。

  第七十二条 有关安全套的行为干预

  政府允许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为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降低损害而向成年人派送安全套,但以被派送人乐于接受为限。

  第四节 母婴传播的阻断

  第七十三条 生殖健康与艾滋病防治

  生殖健康教育和性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新婚教育应有所衔接,相互配合,使公众了解艾滋病在孕期、生产过程和产后可能造成母婴传播具体原因,提高公众的抵御艾滋病的能力。

  妇幼保健、妇产医院、综合性医院,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机构在防止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工作上应有所衔接,相互配合,以保证尽可能地阻断艾滋病的母婴传播。

  第七十四条 结婚和生育中艾滋病自愿检测的倡导

  政府的婚姻登记机构和卫生医疗保健系统及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应在女性进行婚姻登记时或者是进行孕期或其他妇科检查时应告知做艾滋病检测对其自身和子女健康的意义及相关的保密规定,积极倡导在婚前、孕前或孕期做艾滋病检测;当女性同意做艾滋病检测时,应告知当地由政府指定的艾滋病免费检测机构的地点,并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七十五条 母婴传播的阻断

  当孕妇已知为艾滋病感染者或者是经检测确认为艾滋病感染者时,检测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应告知当地由政府指定的可以为其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所在地。

  政府指定的为怀孕的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怀孕的感染者详细地介绍艾滋病毒可能在怀孕、分娩和哺乳过程中感染婴儿的可能,帮助怀孕的感染者分析不同选择对其自身和子女的利弊,最终由其自主选择继续还是终止妊娠。

  怀孕的感染者自愿终止妊娠的,应免费为其做人工流产;自愿终止妊娠且有避孕愿意的,应为其提供避孕指导。

  怀孕的感染者选择继续妊娠的,应告知服用药物、在医院生产和婴儿人工喂养等有利于降低母婴传播的可能,并在其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免费提供孕产期和哺乳期母婴保健。

  在怀孕的感染者自愿接受阻断母婴传播的药物治疗的情况下,应免费向其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并辅以用药指导和心理治疗。

  在怀孕的感染者自愿选择住院分娩(包括住院以剖腹产的方法分娩)时,应免费为其提供住院分娩的医疗服务。

  在感染者选择了对其产下婴儿的喂养方式后,应在婴儿喂养的具体方法上给予指导。

  第七十六条 对母亲是艾滋病感染者的婴儿的特殊护理

  在婴儿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为婴儿接生的医院或者是婴儿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可免费为感染者产下的婴儿提供一至六周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并辅以用药指导。婴儿的父母经济困难的而又同意选择人工喂养的,政府民政机关应补助婴儿所须奶粉的费用。

  在婴儿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婴儿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在母亲是感染者的婴儿出生12个月和18个月时两次免费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在婴儿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婴儿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对因母亲为感染者而感染艾滋病毒的婴儿提供免费的治疗。

  第五节 职业暴露

  第七十七条 预防职业暴露的教育及防护用品的配备

  医疗、防疫等机构及警察机关等应在新录用人员中进行防止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教育,并在所有从业人员中每年定期进行防止职业暴露感染教育,使所有从业人员掌握防止因职业暴露感染的方法和提高随时防止因职业暴露感染的意识。

  医疗防疫和警察等部门应进行艾滋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教育,并配备防护用品,严格防护措施。

  防护用品的性能质量标准、配置标准和数量,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共同制定。

  第七十八条 职业暴露的防护

  县级防疫机构应指定专人责任处置职业暴露事件。如果在县级防疫机构的管辖地域内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或医学研究机构有艾滋病方面的专家,县级防疫机构应和专家建立防治职业暴露的协作关系。

  县级防疫机构应当购置防治职业暴露的药物,并按时更换。县级防疫机构的管辖地域过大或者交通不便,应按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可取得药物的要求设置、储存药物。

   第七十九条 职业暴露的处置

  职业暴露发生后,应立即做局部处理,然后由当地的防疫机构或者指定医院对其暴露的级别和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并决定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的,还应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八十条 因职业暴露而感染的救助和补偿

  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本人属于国有单位从业人员的,单位不得解雇,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本人供养亲属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国家给予一次性补偿人民币30万元。

  第六节 针对药物依赖的行为干预

  第八十一条 美沙酮替代疗法的实施

  政府允许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为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降低损害,在政府省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提供美沙酮或者其他药物替代(维持)治疗。

  向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提供美沙酮或者其他药物替代(维持)治疗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必须同时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工作人员中必须包括有医生执业资格和麻醉品使用资格的人。

  向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提供美沙酮或者其他药物替代(维持)治疗的行为必须是非营利的。

  向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提供美沙酮或者其他药物替代(维持)治疗的同时应辅以心理咨询、治疗和帮助。

  向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提供的美沙酮或者其他替代药物由国家统一提供,美沙酮或者其他替代药物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针具交换

  政府允许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为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降低损害,在政府省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海洛因药物依赖者在社区建立供洁净针具交换点。

  为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服务的洁净针具交换行为必须是非营利的。

  为海洛因药物依赖者提供针具交换的同时应辅以心理咨询、治疗和帮助。

  第九章 检测与治疗

  第一节 检测

  第八十三条 初筛、复测和确认试验

  政府在县一级卫生防疫机构或者医院设立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免费为自愿做艾滋病检测的公民做艾滋病初筛检测。

  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者空间,以使公民能够接受方便、保密和人性化的咨询服务。当公民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做艾滋病检测后,咨询员应为其开具艾滋病检测单,指引其做艾滋病检测,并将结果填入检测登记表。

  公民的艾滋病初筛检测呈阳性或者为不确定时,应建议其复检,复检仍呈阳性的,应建议其做确认试验。

  对于因经济原因难以承担确认试验费用的,政府应酌情给付部分或者是全部确认试验费用。

  确认试验呈阳性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并在实名登记的同时为感染者办理设有专门代码编号的艾滋病诊治卡。

  感染者可持设有专门代码编号的艾滋病诊治卡在全国任何医院就诊,而无须再登记自己的姓名。

  承担艾滋病检测的防疫机构或者医院应建立艾滋病检测工作档案。

  第八十四条 病毒载量测定和CD4+T淋巴细胞检测

  为了预测感染者疾病进程,合理地使用抗病毒药物,评估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由政府确定的承担艾滋病治疗的防疫机构和医院应按医学要求的时间间隔为感染者做病毒载量测定和CD4+T淋巴细胞检测。

  病毒载量测定和CD4+T淋巴细胞检测的费用,有医疗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尚无医疗保险而又经济困难的,由政府承担检测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

  第八十五条 疫情报告与告知和隐私保护

  承担艾滋病检测的防疫机构或者医院在检测后应将检测的结果告知被检测者,并负责任地做出医学解释。当被检测者的检测结果呈阳性或者被检测者为感染者时,在做出医学解释的同时,还应辅以心理学的指导。

  承担艾滋病检测的防疫机构或者医院除按法律规定向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经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外,不得泄漏任何有关艾滋病检测的个人信息。

  第二节 诊断与治疗

  第八十六条 机会感染的诊断、治疗与预防

  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防疫机构和政府指定的艾滋病治疗医院应注意对感染者的肺孢子虫肺炎、结核病、分支杆菌感染、巨细胞病毒视网膜脉络膜炎、弓形虫脑病、真菌感染等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诊断、治疗。

  感染者的机会性感染的预防性用药和治疗用药的费用,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尚没有医疗保险的而又经济困难的,减免部分治疗费用,减免的治疗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

  第八十七条 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为了最大限度地抑止艾滋病毒在感染者体内的复制,保存和恢复感染者的免疫功能,降低病死率和艾滋病相关疾病的发病率,提高感染者的生存质量,防疫机构和政府指定的艾滋病治疗医院应依据医学上公认的指征和时机按规定为感染者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药物的费用,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尚无医疗保险而又经济困难的,由政府承担。

  第八十八条 孕产妇的治疗及婴儿的防护

  感染者中的孕产妇的治疗须兼顾感染者本身及阻断母婴传播和对胎儿、新生儿的影响。

  政府指定的为作为感染者的母亲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在治疗的同时为其提供尽可能避免其子女被感染的指导等服务,并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帮助其做好子女的防护工作。

  第八十九条 儿童治疗

  政府应保证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及时地得到适于儿童的抗病毒药物治疗和防机会性感染治疗。同时,辅以对儿童及对家长的心理咨询和帮助。

   第九十条 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其他病症的治疗

  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不得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提供艾滋病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

  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应于挂号、取药等病人必经的明显处告示就诊者:向医生声明自己为艾滋病感染者更有利于医生为病人提供适当的良好的服务;如果因病人未向医生声明自己的患病情况而导致的医生诊治不当,病人应自己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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