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专家意见稿)》之监测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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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14:35 人民网 |
New Page 1 第十章 疫情报告和流行势态及影响分析 第一节 监测、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 第九十一条 全国综合监测网络的构建 为了预测艾滋病流行的趋势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制定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规划提供依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按行政区划建立涵盖艾滋病监测、性病监测、结核病监测、生物学监测和行为监测的综合疫情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系统、国家艾滋病监测哨点、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保健、检疫、采供血、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共同构成。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领导。 政府应不断就哨点分布及综合监测网络的布局是否恰当予以分析和调整。网络组成单位因工作中的失职而给艾滋病的防治造成影响的,均应承担责任。 第九十二条 监测 艾滋病监测哨点在规定区划内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定时收集特定人群中艾滋病病毒的生物学和行为信息,并及时通过网络将监测结果及监测人数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门诊、手术、死亡鉴定,医院和保健机构及防疫机构的结婚身体检查、入学身体检查、入伍身体检查,以及艾滋病自愿检测等,以及检疫、采供血、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自己在工作中通过检测发现艾滋病例及感染信息的,应及时通过网络将检测原因、检测人数和检出阳性人数等情况完整地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监测或者检测结果作为监测工作的组成部分上报的,应该尊重个人隐私,严格保密,防止引起社会歧视。 第九十三条 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是防疫机构应及时向中央政府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本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有关艾滋病流行势态的数据和问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是防疫机构未能及时报告数据或者是发现问题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四条 流行病学调查 政府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或者专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艾滋病的流行势态调查和针对特定地区或人群的与艾滋病相关的行为和因素变化进行调查。 专家或者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基于研究或者是工作需要,自行对艾滋病的流行势态调查和针对特定地区或人群的与艾滋病相关的行为和因素变化进行调查。 专家或者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前述调查的结果和基于调查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调查者和研究者。但专家或者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将自己的前述调查结果和研究著述的副本提交给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以使这些数据和研究成果能够用于公共卫生事业。 第二节 流行势态及影响分析 第九十五条 流行势态及影响的分析 政府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是防疫机构负责协调网络组成单位按季度和年度对艾滋病的流行势态及影响做出分析。 国家级的和省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是防疫机构在组织进行艾滋病流行势态及影响分析时,应邀请政府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统计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等和从事宏观经济、社会研究和等方面的专家和生物、药物、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参与。 第九十六条 流行势态及影响分析报告的公布及相关意见的听取 政府在听取艾滋病流行势态及影响年度分析时,应公布流行势态及影响分析年度报告,并同时听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及公众的意见,特别是感染者及其他相关人群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