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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告医院 同一种病不同诊断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0:00 东南早报

  导读:出了车祸的张欣(化名)到市区A医院诊疗。A医院出具的《X线诊断报告单》写着,检查过的多个关节“无明显异常”,该诊断报告单末尾有提示“此报告仅供临床医师参考”。

  数日后,张欣右股骨疼痛厉害,到B医院诊断,被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同一种病,两种诊断结果。张欣以A医院误诊才造成自己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为由,把该医院告到法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张欣的官司最后输了还是赢了?请关注今日的《以案说法》———

  □早报记者黄墩良实习记者程琳

  案情回放

  病人打官司

  医院误诊害我赔了钱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4年。元月24日,几近花甲之年的张欣在丰泽区一路口被陈宾(化名)驾驶的摩托车撞倒。随后,她向警方报了案,被安排到A医院进行诊疗。

  值班医生庄先生要求张欣先行X线片检查后再来确诊。黄医生为张欣进行拍片检查,并出具《X线诊断报告单》,单上写着包括右股骨在内的多个关节“无明显异常”,该诊断报告单末尾有提示“此报告仅供临床医师参考”。此次门诊,张欣共花费挂号、检查费76元。

  张欣即持该《X线诊断报告单》及X线片离开,并在派出所的见证下与肇事者陈宾达成协议,陈宾一次性支付张欣医疗费800元。

  数日后,张欣发现右股骨疼痛厉害,10天后,她来到B医院接受治疗,B医院另行为她进行X线片检查,后确认她系右股骨颈骨折,医院并为张欣进行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治疗了2个多星期,张欣病情好转出院。此次手术共花费了张欣各种医疗费用3万余元。

  案件经两审

  病人最后输了官司

  今年元月19日,张欣委托泉州市检察院对自己因交通事故致右腿部受伤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得出的结论为张欣右股股颈骨折,伤残程度应评定为X级。

  同一种病,两家医院却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诊断结果。元月19日当天,张欣将A医院告到鲤城区法院,理由是A医院对其病情误诊造成自己的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A医院赔偿各类费用总计44968.7元。过后,张欣又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多赔偿残疾赔偿金等2万余元。

  鲤城法院一审判决张欣败诉。张欣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她仍然败诉。

  本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与我们日常生活中较常见到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其他医患纠纷不同的是,原告(即张欣)要求赔偿的医疗费等损失并非是因医院的诊疗行为给她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而是来源于一起交通事故的治疗费用。

  纵观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A医院对张欣是否存在误诊的违约行为,张欣治疗因交通事故所受伤情而支出的医疗费等能否要求A医院赔偿。

  法官点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灿彬法官

  为何她会输了官司

  原因一:患者自行毁约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张欣在去年元月24日下午因交通事故被撞倒后,即到A医院就诊并缴纳了相应的挂号费,双方之间因此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该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张欣享有接受合乎标准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负有按标准缴纳费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配合诊疗活动等义务。

  A医院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方案的权利,并负有依照操作规程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义务。A医院在张欣办理挂号手续后,由值班医生接诊,并根据诊疗的需要要求张欣先行X线片检查后再来确诊,此后A医院的另一名医生也给原告进行了相应的拍片检查并出具《X线诊断报告单》,以上行为符合医院诊疗的一般流程,也是医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具体体现。

  虽然经过拍片检查,A医院没有发现张欣有骨折,这与张欣后来又到B医院再次拍片检查后所确诊的右股骨颈骨折的伤情结论不符,但X线拍片仅是医院对患者进行的一种辅助性检查,临床医师往往尚需结合其他的诊疗手段才能作出最终的诊断结论,在A医院出具给张欣的《X线诊断报告单》的末尾也有提示“此报告仅供临床医师参考”,因此上述诊断报告单并非A医院对张欣作出的最终诊断意见。而张欣在X线拍片检查后即自行离开医院,在此后的门诊有效期限内,也未再将该《X线诊断报告单》交给临床医师参考作出判断,从而自行终止了与A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A医院对张欣尚未作出最终的诊断意见,张欣主张被告对其误诊,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原因二:患者举证不力

  另外,本案在对争议事实的认定方面还涉及举证的问题。张欣在诉讼中曾主张她在被告进行X线拍片后又找过门诊医生,该医生在看过X线拍片后也认为没有问题而叫她回去。但对该项主张,张欣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本来,医院在患者挂号就诊时,均会提供1份《门诊病历》给患者,用于记载门诊情况及临床医师的诊断意见等事项,诊疗结束后,该《门诊病历》根据规定也是由患者自行保管。假如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确实存在,其原本还有可能通过提供当时的《门诊病历》以达到证明的目的,但原告却以该门诊病历已丢失为由而未能提供,

  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建议:患者可要求肇事者赔偿

  同时,张欣要求赔偿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系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依法应由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赔偿。如果说,张欣在A医院拍片检查后误认为“身体无大碍”,从而与肇事者陈宾达成了一次性赔付800元的协议,那么这个协议系在张欣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根据《民法》的规定,属于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张欣在去年2月5日到B医院再次拍片检查后,发现了右股骨颈骨折的“真相”,其此时就应知道以前的伤情判断有误,从而应及时地向肇事者陈宾说明情况,要求增加赔偿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张欣并未如此作为,因此造成她最终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主要责任还在于其自身。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张欣要求A医院赔偿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提醒:看病记得保留诊断病历

  通过本案,患者到医院就诊时,应注意:

  1.遵守医院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合医院的诊疗活动,在医院作出最终的诊断意见之前,不宜单凭CT、化验等辅助性检查的结果自行作出病情判断,以免延误病情或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医院的《门诊病历》等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既可供今后诊疗时作为参考,也可防止发生纠纷时原本可能对己有利的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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