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两场官司 陈之伟冰火两重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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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0:20 东南快报 |
本报讯前天,陈之伟诉绿色食品系列案件迎来第二场判决,但判决结果却与首起判决大相径庭。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一审驳回陈之伟的诉讼请求。 此次宣判的是陈之伟状告厦门利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利万佳购物)和厦门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穗米业)一案。 与其他诉讼一样,陈起诉的理由同样是违反绿色食品认证“一品一号”规定。 陈诉称,金穗米业生产的厦鹭牌“紫荆花大米”、“樱花珍珠大米”等五种产品,都用同一个绿色食品编号,这明显违反了绿色食品“一品一号”的规定。 于是,陈要求两被告退回货款44.60元,并赔偿等额货款44.60元。 利万佳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参加庭审。 金穗米业则辩称自己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不存在任何违法、侵权和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金穗米业被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即厦鹭牌大米,是金穗米业为其生产的大米冠以的一个特定符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审核批准厦鹭牌大米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对品种未作特定限制。 法院因此认为,厦鹭牌大米“紫荆花”和“樱花珍珠米”,与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厦鹭牌大米同属一种产品,并没有冒用绿色食品标志。 前几天,绿色食品诉讼系列案首场官司宣判,陈之伟一审胜诉。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当时判决内蒙古正北食品有限公司向陈之伟退款15.5元,赔偿15.5元;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