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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垃圾费法庭见 南宁“垃圾费”第一案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1:4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梁为

  11月15日,南宁市首例环境卫生服务纠纷案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南宁市江南区环卫站作为原告,与被告——辖区内的一个体户彭某在法庭上一番唇枪舌剑后,双方就环卫部门运送垃圾可收取费用达成一致,但却对收费标准产生了分歧。对南宁市内超过100平方米的沿街铺面,如何征收垃圾处理费仍有诸多争议。

  欠交垃圾费 首次法庭见

  此案之所以受关注,是因为自南宁市2003年7月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来,争议声常有,拖欠者也不少。提高垃圾费的征收率,也一直是南宁市区各环卫站想要破解的难题。今年以来,南宁市江南区环卫站多次催促欠费用户交纳垃圾处理费未果,无奈之下,在今年10月将10位欠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业主诉至江南区法院。有9位业主与环卫站进行了庭外和解,最后仅剩下彭某要与环卫部门“较真”。

  此次纠纷案,也是南宁市环卫部门第一次与欠垃圾费的用户在法庭上见面。

  征收有依据 标准遭质疑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不在是否要交生活垃圾处理费,而是在收费的标准以及多少上。根据《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江南区环卫站提出按照协商后的经营场所一半面积,即25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月0.6元,欠费9个月,所欠费用为1350元。

  依照《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每天还要缴纳3‰的滞纳金即1093.50元,被告总共要支付2443.50元。

  但被告不认可江南环卫站的计算方式。彭某认为,商场的面积有500平方米,按同一个文件中的规定:“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由收取方与被收取方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80元/吨收取”,根本算不出1350元。

  在法庭调解时,被告提出按1000元/年收取费用,环卫站不同意,并坚持只可免除滞纳金,调解无效。

  被告讨说法 原告有解释

  11月15日下午,记者分别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彭某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刚开始环卫部门来收费时,提出要我们一个月交300元,我们希望一个月交50元,但环卫部门不同意。”双方第二次交涉,环卫提出200元/月,但仍未达成协议;第三次,收费标准降到了150元/月。

  同时,彭某打听到类似的铺面一年只用交1000元垃圾处理费,对此他感到十分纳闷:“为什么标准可以变来变去?”调解不成后,他决定请来专业律师,在法庭上讨一个说法。

  “我们在等待判决的同时,下一步还准备再分批起诉一些欠费者。”南宁市江南区环卫站站长覃凤兰如是说。

  对于收费标准的变化,覃凤兰解释那是给予的优惠。覃凤兰还提出,在相关规定中,对1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产生的垃圾,按商定垃圾量以80元/吨很难实施。因为另有规定指出,临街铺面不允许摆放垃圾容器,而且垃圾要日产日清,但单个临街铺面垃圾日产生量又不足1吨。在实际收费中,他们只能按照不足1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来收垃圾处理费。因此,环卫部门也希望“收费规定越细越好”。

  编辑:韦怡 作者: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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