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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3元床位费谁给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2:28 燕赵都市报

  本报驻张家口记者 刘雅静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上明确规定部分特殊病床每日加收3元钱,可是这3元钱却另行支付,医保部门不予报销,原因是“所施行的‘医疗软件’中没有明确注明增收部分属报销项目”。那么政策和“软件”究竟应该执行哪个呢?

  张家口市民老苏的女儿因病于7月25日住进了张家口市沙岭子医院精神科,于8月25日出院结账时,院方开出了两张结账单,一张为“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院结算收据”,是按照每床每日12元的普通床位收费,另一张是“张家口市医疗单位住院费结算收据”,即增收的3元费用,这就意味着只有前者才可以到社保局全额报销,而后者由个人支付。老苏不解,院方为其出具了河北省物价厅、卫生厅编写的《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3年3月第一版),其中一条规定“各类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产院及各类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精神病床、产床、一般烧伤床,在同级同项目病床价格的基础上每床每日增加3元。病房附设卫生间的,每房间每日加收3元。”可是老苏认为:既然政策调整了床位费,社保局就应当按照政策报销,怎么能让个人负担增收的费用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张家口市社保局。社保局医审科的张科长解释,根据张家口市医保相关政策以及《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规定,市级二级医院的4人间最高限价均为12元,上述特殊病床也明确写明增收3元费用,可是在“医疗软件”报销项目中,这个等级的医院的床位费只写着12元,并没有注明3元增收费是否报销,所以社保局就按照12元进行报销。

  既然《手册》里明确规定增收,怎么“配套软件”里不统一呢?省卫生厅的同志告诉记者,他们只负责审批和编写《手册》,至于是否属于报销项目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随后,记者又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

  医保处说,按照规定,这个床位费属标准费用,应该属于报销项目,但是因为“医疗软件”中没有明确注明15元床位费,所以就按照12元进行报销了。由于全省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他们已经与省物价厅取得了联系,将对这个报销项目做重新的调整。目前,省物价厅正在办理此事。

  就老苏的问题,张家口市社保局表示,由于工作不到位,老苏个人负担的增收床位费,社保局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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