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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冷清业主告开发商虚假宣传 证据不足诉讼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3:06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文莲)龙某和唐某二人共同购买了一间商铺,但买来后却发现该商铺根本不“旺”,与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说的大相径庭,遂以开发商做虚假宣传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款。

  11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龙某和唐某称,2002年10月下旬,他们看到银源公司关于南宁市东葛路73号“e时代科技商城”的宣传资料后,于当年12月14日与之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购买了该商城的一间商铺。

  但买下商铺后,他们发现商城租户寥寥无几,与宣传资料所称的“出租率95%”、“销售率60%”、“即买即收租”相去甚远。

  此外,宣传资料还称该楼是“南宁市一座全新的电脑专业市场”,而在2004年4月,该公司却将一楼商铺全部出租给药店经营,宣传资料中明确标明用于出售的2-07#、2-30#两间铺面,却全部公摊二、三楼的业主。

  龙某和唐某认为,该公司为达到迅速出卖商铺的目的,故意虚假宣传,诱使他们错误判断,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该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已支付的贷款本息。

  银源房地产公司则称,所谓的宣传资料是在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印制的,对龙某和唐某的购买行为并无影响。公司并不具备e时代科技广场的统一经营权,一楼商铺经营药店是一楼业主的自主行为,与二、三楼商铺的经营也没有任何冲突。将两间物业管理用房2-07#、2-30#计入公摊是符合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广场中部分商铺的实际经营范围的确与宣传不一致,但其是在交付使用后由业主自行改变范围的,同时龙某二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宣传资料是在双方签合同前印制的,这两点都不能说明开发商存在欺诈。

  关于商铺公摊面积构成问题,开发商按照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等规章的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计入公摊面积,并没有欺诈的行为,且根据合同记载,物业管理用房应当计入公摊面积,龙某和唐某对此是知情的。因此,龙某和唐某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韦怡 作者:孙小娟 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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