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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补缴养老险将加收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4:50 辽沈晚报

  昨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欠缴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下了最后通告:以12月31日为界,这之前主动到征缴部门补缴养老保险金的,一律不收滞纳金;这之后,也就是2006年1月1日起,补缴2005年前欠费的一律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征缴部门不再另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

  企业:12月31日前可随时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开始执行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征收滞纳金的规定。我市是从2006年1月1日全面执行该文件。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凡是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企业,应缴未缴或未如实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值得一提的是,为方便欠缴企业和个人尽快补缴养老保险,征缴部门将从今天起到12月31日止,全天接待企业和个人进行补缴。

  超过《补费通知书》期限也收滞纳金

  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为每月1日至15日。因未如实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被检查补缴的,查补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起止时限为,从企业滞纳费款之日起,至下达补费通知书日止。在补费通知书限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未补缴的单位,滞纳费款加收滞纳金的时限为,从缴费单位滞纳费款之日起至滞纳费款入库日止。

  企业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滞纳金的,由征缴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个人:异地转入沈阳 从当日开始补缴

  个体从业人员在2006年以后,补缴2001年6月30日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年度次年1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补缴2001年7月1日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第四个月1日起(含欠费当月)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异地转入我市的个体从业人员从转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收滞纳金。逾期未办,从欠费第四个月1日起(含欠费当月)计算欠费日期,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企业未代扣代缴责任在企业

  明年开始,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代扣代缴养老金,在征收滞纳金时,以职工个人缴费额为基数计算的滞纳金部分由企业承担。

  本报记者 孙哲 首席记者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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