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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三大新动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5:5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模糊提示、单方解释、避重就轻”,专家提醒注意———

  经过持续不断的抨击与“炮轰”,不平等格式条款的霸道作风有所遏制,但一些新问题、新动向引起了有关专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士的关注。

  消费者通常把不平等格式条款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

委员会近日举行的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中,专家学者指出,相对以往直接利用条款内容设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传统手法,近来不平等格式条款出现了“模糊提示”“单方解释”“限制消费者的非主要权利”等三大新动向。

  模糊提示诱使消费者盲目消费

  某商场看似善意提醒消费者,称“折价商品存在瑕疵,商场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含有这些文字的印章加盖在发票上。也就是说,消费者掏钱结账之后,才能知道商品无法享受“三包”服务。

  华东政法学院吴弘教授表示,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不平等,我国法律对此也不是一律禁止,关键在于经营者要依法履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让消费者事先知道。“如今一些经营者在提示说明的方式、时间上打起了擦边球,糊弄消费者。”

  单方解释专业术语难倒消费者

  格式条款常常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术语,而消费者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一些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大量运用专业术语,但不配备清楚、明了的注解;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单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吴弘教授举例说,租用银行保管箱的消费者租金交晚了,就会被要求支付一笔“滞纳金”。但是,消费者“翻遍合同也找不到关于‘滞纳金’的定义、收取标准等”,只能由对方说了算。

  避重就轻限制消费者的非主要权利

  “在电影票的背面标注,‘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本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家麟律师认为,买票看电影与带什么饮品食物是并不相关的两件事,上述做法属于电影院单方面附加了与购票合同无关的不合理限制条件。“通过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非主要权利进行限制,同样不公平。”

  2003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组织不断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2004年至今,仅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收到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来信160多封,涉及金融、保险、电信、房地产等许多领域。

  新华社记者俞丽虹(新华社上海1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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