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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专利“冷案”引发“热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6: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一个小发明引发了一场历时10年的专利纠纷,并惊动最高人民法院。10年前,专利判归单位;10年后,专利判归个人。一起富有戏剧性变化的专利纠纷案,折射出专利法实施20年来,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

  本报记者盛若蔚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这是一起发生在10多年前的专利纠纷案。

  刘玉贞原是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的工程师。1988年5月,沈阳公司下属单位发生倒吊事故,损失惨重。当年8月27日,刘玉贞起草了一份“关于试制龙门吊车夹轨铁鞋的通知”,试制费为1400元。11月10日,刘玉贞将1400元试制费转入其夫隋明祥承包的一家特种门窗厂,作为加工铁鞋的加工费。样品制作后,由刘玉贞拿到沈阳公司下属单位试验。试验后,铁鞋就一直放在这家单位。就在此前的9月6日,刘玉贞在申报职称时,写明“设计了龙门起重机机动夹轨铁楔,此项目现被公司批准试制”。1992年,沈阳公司与隋明祥、刘玉贞却为“夹轨铁鞋”打起了官司。原来,1991年,隋明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吊车矿车三功能安全定位器”实用新型专利,次年2月被授予专利权,隋明祥及其所在单位“辽宁华侨应用技术研究所”先后与15家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获许可使用费约70万元。在隋明祥申请专利的第二天,刘玉贞将3年前沈阳公司下拨的1400元试制费退给了沈阳公司。沈阳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夹轨铁鞋”是公司职工刘玉贞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沈阳公司所有,将隋明祥、刘玉贞告上了法庭。官司的结果,沈阳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先后判决该发明为刘玉贞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沈阳公司所有,那1400元试制费又还给了刘玉贞。

  辽宁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时在1993年9月。

  然而,隋明祥、刘玉贞却不服气。据隋明祥、刘玉贞介绍,实际上早在1988年初隋明祥就设计出了“夹轨铁鞋”。沈阳公司发生倒吊事故后,刘玉贞为公司着想,将“夹轨铁鞋”组装图拿到公司试制。后来为了评职称,才把隋明祥的发明写成了自己的,自己并不是真正的发明者。

  因为辽宁省高院已有了终审判决,于是,隋明祥、刘玉贞走上了漫漫申诉路。这一申诉就是近10年。

  到了2000年,事情有了转机。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指令辽宁省高院对此案再审。再审集中在几个焦点问题上:刘玉贞执行本单位任务,是否就是该专利技术的设计人;刘玉贞接受1400元试制费,能否认定就是设计人;刘玉贞申报职称中自述为设计了“夹轨铁鞋”,能否认定为设计人……而最后要得出的结论,关键是要弄清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辽宁省高院在10年后的再审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设计图纸证明与单位的设备不符,不能使用于单位的防风设备上,说明这一发明不是针对单位设备存在的问题设计的。与此同时,隋明祥为证明他是发明人,提供了图纸、研究报告及其草稿、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据此,辽宁省高院将“夹轨铁鞋”判给了隋明祥。那1400元试制费,在10年之后又返给了沈阳公司。

  但是,时隔10年之后,该专利已经终止。隋明祥在得到专利权后,又将沈阳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今年7月,辽宁省高院判决沈阳公司赔偿隋明祥30万元专利补偿费。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16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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