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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创新之举(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6: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余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是原则上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且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长期以来,由于监督方式单一,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难以取得实效,成为法律监督的“老大难”。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抗诉模式中,由于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决定权,导致了各级检察机关的民行申诉案件数量呈“倒金字塔”,案件分布失衡成为制约民行抗诉的瓶颈。抗诉程序环节众多,加之民事诉讼法又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往往“久拖不审”、“久审不决”,一起民行申诉案件经过漫长的抗诉过程,往往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抗诉效率低,诉讼成本高,导致当事人失去信心和耐心。同时,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存在的“有错不纠”现象更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这种状况明显不适应检察监督的现实需要,必须革新监督方式。

  山东高密市检察院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解决民行抗诉难,不失为一项创新之举!

  监督范围更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灵活,不受抗诉范围的限制,可以有效启动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既可以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也可以促成和解结案,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一机制还把民行检察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法院的调解和执行程序,进一步拓宽了民行检察的监督渠道,弥补了抗诉监督的不足,避免民行检察监督出现“真空”或盲区。

  实现司法资源的配置合理化。抗诉是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请,而“再审检察建议”一般由检察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同级法院提出,无须提请上级检察院,简化了办案程序,避免了办案资源的浪费,减少了诉讼之累,符合经济诉讼原则。检察机关与法院积极沟通,交流意见,通过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自身错误,这种监督方式缓和了法检两家的对抗情绪,优化了司法环境。同时也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体现公正和效率的辩证关系。民行检察监督权在于对法官权力的限制,防止法官徇私枉法或因对法律的认识偏差而造成错案,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判决,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再审检察建议”就是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产物,办案效率、监督效果明显优于抗诉。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使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政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趋于一致,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提高了诉讼效率,增强了监督实效。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16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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