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加强税法宣传 构建和谐社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6: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写在全民普法20周年之际

  今年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周年,在普法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12月4日又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为积极配合全市“纪念全民普法20周年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市地税局将于近期推出“税收服务进社区”系列活动,举办别开生面的“送税法到社区”,把纪念活动推向高潮。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多年来,市地税局坚持依法引导纳税遵从,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强化税收征管,依法强化纳税服务,依法组织收入,依法减免税收,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努力推进税收工作由单一的收入决定型向法治导向型转变。

  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增长。从1994年成都地税成立到2004年,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16亿元,发展到了今年可达150亿的规模,11年间累计组织各项收入580.8亿元,年均增幅21.49%。税收收入占全市GDP的比重,从2.6%提高到了5%,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

  税法宣传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对于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管和优质服务,营造税收工作的良好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今年第14个税收宣传月中,成都市地税局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宣传主题,突出税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宣传重点,突出党政机关、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重点税源企业和院校学生宣传特色,广泛开展了扎实有效、丰富多彩的税法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值此全民普法20周年之际,市地税局将继续抓好日常税法宣传工作,大力开展网送税法活动,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宣传阵地作用,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为营造和谐税收环境不懈努力。

  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公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公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具体有: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事业单位纳税年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取得与税收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事业单位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计算,税率33%。事业单位也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事业单位,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事业单位,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所得税比照上述办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减免政策释义

  政策规定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税?眼2000?演42号文)

  政策解析

  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的范围: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免税范围: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如在原有的医疗卫生条件的基础上更新设备,扩建医疗场所,引进先进技术等。

  免税时间: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免税。

  免税营业额:免税营业额仅限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金额。

  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申请减免税时,需报送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资料、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免税。

  市地税将加大车船使用税征管力度

  车船使用税从1986年10月1日就已经开征,规定机动车辆的拥有人或使用人应向国家缴纳车船使用税,但长期以来,一部分纳税人不知道要缴纳车船使用税,有的纳税人以种种理由欠逃车船使用税,尤其是摩托车的纳税人,致使税款严重流失。对此,地税机关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为此,我们专题访问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黄安定总经济师。

  问:根据条例,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果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应该谁缴税?

  黄: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同属一人,但也有不一致的,如发生租赁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由租赁双方协商由何方为纳税人,如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问:凡是车船都要缴税吗?

  黄: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比较广,包括乘人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等。但按条例规定,有些车船是免税的,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挂军用牌照和武警牌照的)自用的车辆;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不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港作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殡仪车等;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辆;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且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各国驻华使、领事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问:车船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黄:这要区分种类而定,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等的计税依据为辆,载货汽车的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所谓净吨位,是指可实际载货的吨位(通常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核定)。机动车挂车和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挂车,也是按净吨位计算。

  问:报停驶的车辆是否还要缴税?

  黄:这就取决于报停时间长短了。对已向交管部门报全年停驶的车辆,不征停驶当年的车船使用税;报停时间连续在6个月以上不足全年的,按年税额50%征税;报停时间连续在6个月以下的,按全年征税。

  问:缴了税以后车主又要求报停的,税务局可不可以退税呢?

  黄:这就要提醒车主注意了,按规定,在缴税后才报停驶或者报废的车辆,是不退税的。如果事先报停的车辆,未到报停时间又继续使用的,则应按规定征税。

  问:车辆被盗退不退税?

  黄:发生车辆被盗的意外,车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和完税凭证,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按月算,从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

  问:如果车辆产权发生转移了如何缴税?

  黄:在产权转移时原车主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新车主不用再缴;否则,新车主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所以,买二手车的人要了解车辆缴税情况。

  问:为什么要求车辆在年检时缴税?

  黄:成都市现在规定在机动车辆年检时缴纳车船使用税,将缴税与年检合二为一,是为了减少纳税人往返,节约时间。纳税人除补缴欠税外,不用专程到税务机关缴税。下一步,除郫县犀浦镇车辆管理所征收窗口外,我们还将开通城南的白家申报纳税网点,进一步方便中心城区纳税人就近交税。

  问:地税局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呢?

  黄:近期我们将加大对欠税车辆的清理,日前已经发出通告,要求因各种原因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务必在今年年底前申报纳税。逾期未申报的,我们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处罚制度。采写冉晓日希雷三钧杨中明

  赶快去缴车船使用税

  日前,市地税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缴的通告》

  11月3日,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车船使用税征缴:

  一、我市范围内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下同)除税法规定免税者外,均应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属于中心城区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范围以及挂川O牌照机动车的纳税人,到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综合服务大厅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郫县犀浦镇)缴纳车船使用税。

  其余区(市)县的纳税人按车辆车籍所在地,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对于“两年一检”的新购机动车,当年度未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第二年年检时补交上年度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对税务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妥善保存,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三、除上述第二条以外,凡因各种原因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务必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到各车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纳税。对于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税务处罚。

  车船使用税咨询电话:87850199

  87732564

  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15座以下100元/年

  16座-35座150元/年

  36座以上200元/年

  载货机动车按净吨位30元/年.吨(含农用货车)

  摩托车两轮摩托车30元/年

  三轮摩托车50元/年

  我省规定客货两用汽车,核定载客人数4人以上(含4人),核定总质量4500公斤(含4500公斤)以下的机动车辆,其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机动车税额征收。

  1、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2、机动车挂车:按7折计算;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挂车:按5折计算。

  ■咨询台

  金堂县纳税人:学校食堂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除财税字?眼2000?演25号和财税?眼2003?演152号规定的“高校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对承包、承租者经营学校食堂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邛崃市纳税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经营范围、地址发生改变,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川地税函[2005]44号文件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改变经营范围、变动经营地址,注销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再次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凡享受优惠政策未超过3年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期限连同原已享受优惠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彭州市纳税人:我单位自建固定资产时所用原材料等的发票已入账,建成固定资产后固定资产如何入账?是否还要附列购买所用原材料时取得的发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如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金和分摊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所以单位建成固定资产后应以计算的实际成本入账,而不必在“固定资产”凭证下再附列相应发票作为入账凭据。

  双流县纳税人:减免税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计算减免税起始时间有几种,第一种是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起止时间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种,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是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意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

  第三种,新办企业需要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第二条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崇州市纳税人:用自己的住房开店经营,为什么还需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用自己的住房开店经营,属营业用房,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70%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政策直通车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房屋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眼2005?演298号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摘要

  一、关于个人销售普通住房享受税收政策问题

  (一)个人对外销售普通住房,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全额缴纳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且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的以下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

  1.售房人申请免缴税款的申请书;

  2.售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还原件);

  3.证明售房人购房时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载明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有效凭证(据、票)的复印件;

  5.住宅项目容积率证明材料(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新批住宅项目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不能提供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销售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即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个人申请差额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售房人申请差额纳税的申请书;

  2.售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还原件);

  3.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售房人原购房合同或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关于住房购买时间的确定

  (一)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作为确定住房购买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按其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时间。其中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合同,以房管部门档案中记载的房委办核准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合同为准。契税完税凭证,以其填发日期作为确定住房的购买时间。

  (二)2005年6月1日后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为购房时间。

  三、关于差额纳税提供的抵扣凭证

  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经核实后,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房管部门产籍档案中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上所载明的计税价格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予以抵扣。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眼2005?演303号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摘要

  随着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到位,全国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为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起征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临近起征点户的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未达起征点户原则上按季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对实际经营额超过月起征点户,应要求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对实际经营额连续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起征点的双定户,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定额,调整期限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一次。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政府集中批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成地税函[2005]329号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摘要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深化改革,国家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了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主要职能是代政府征用、收购、储备土地等。对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设占用土地实行政府集中打捆批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用手续后,施行土地平整等初加工,使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改变了原土地的用途和性质。同时,在实际运作中,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实行的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占地措施,其他耕地批而未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眼1987?演27号)“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眼2001?演178号)“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类土地开发公司等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详细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可查阅成都市地税局网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