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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难定罪,“补充侦查”再而三 王平圈为何被羁押31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7:1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近日,洛阳市郊区旅游公司经理王平圈的女儿王园园向记者哭诉道:我父亲于2003年4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洛龙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批准逮捕。洛龙区法院先后两次以“职务侵占”和“贪污罪”对我父亲进行判决,两次都被洛阳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此案审而不断,我父亲已被羁押了整整31个月!

  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王园园的父亲王平圈原是洛阳市郊区商业局工人。1992年,商业局精简人员,号召职工停薪留职下海经商。王平圈申请停薪留职,自己开办公司。由于私人公司手续不好审批,他就和商业局领导商量,以商业局名义办个营业执照,个人出资个人经营。就这样,1992年11月,以王平圈为法人代表的“洛阳市郊区旅游公司”成立。公司性质登记为全民,注册资金30万元。此后,王平圈个人出资先后在龙门兴建了集办公、餐饮、商店为一体的“金三角”综合服务楼,开办了龙门石窟水上游艇、梳棉厂等经济实体,生意相当红火。

  1996年,隶属于郊区商业局的郊区五交化公司“股金服务部”在龙门村非法高息集资。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村民集资款,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并围堵洛龙公路。洛龙区委、区政府和商业局领导找到挂靠在商业局名下的郊区旅游公司经理王平圈,希望他帮政府做做工作,先替五交化公司偿还股民的债务,确保地方稳定。王平圈在完成“政治任务”的压力下,陆续替五交化公司还款100余万元,平息了村民怨愤,保证了公路畅通。

  一直到1998年,五交化公司仍没能力还王平圈的钱。该公司负责人和王平圈协商并报商业局批准,将其院内13间房产及部分场地以10万元的价格顶给了郊区旅游公司。之后,王平圈出资把这13间旧房改建成“广化综合服务楼”。后来,五交化公司又把其剩余的旧房子以96万元转让给郊区旅游公司顶债务,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五交化公司把土地使用权证也交给了王平圈(因龙门石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要拆迁,土地使用权证未能变更)。此后,王平圈的郊区旅游公司便着手这些旧房屋的改造,兴建商品住宅楼和商业步行街。2000年因龙门石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开始了大拆迁,这些旧房子和郊区旅游公司开发新建的三栋商品楼被行政拆迁。又因土地使用证未变更,市拆迁办补偿给郊区旅游公司的362万元拆迁补偿款转到了洛龙区商业局。商业局在未经郊区旅游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截留了拆迁补偿款107万元。

  王平圈万万没有想到,2003年4月10日,他因“涉嫌贪污”突然被洛龙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18日被洛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3年10月22日,洛龙区检察院经过6个多月的侦查,最终以“涉嫌贪污罪”,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初,洛阳郊区旅游公司以10万元债权抵回洛阳市郊区五交化公司13间房产及部分场地。并出资改造成“广化楼”浴池。后洛阳市政府对龙门地区周边环境改造,“广化楼”浴池被拆迁。2001年5月,被告人王平圈召集旅游公司的贾留智、田群周、吴书欣开会,称“广化楼”浴池改建时自己投入资金38万元。让会计吴书欣为其开具了38万元的假收据,并又将假收据让出纳员冯杏娥换成收到其女王园园建造龙门步行街商业房的集资款收据。并为其女王园园办理了两套房产证。现王园园占有这两套房产。

  公诉机关认为:洛阳市郊区旅游公司系洛阳市郊区商业局设立的全民所有制国有公司。被告人王平圈是洛阳市郊区商业局任命的法人代表。属国家委托管理经营国有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承担组织洛阳市龙门步行街商业房建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开具假收据的手段,将本公司价值38万元的两套商品房据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王平圈及其辩护人认为:洛阳市郊区商业局采取虚报注册资金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方法设立了洛阳市郊区旅游公司,属空壳公司。王平圈停薪留职扛走的是洛阳市郊区旅游公司的招牌,没有任何资产。私人投资经营的国有公司,属俗称的“带着红帽子”的私人公司(那个年代此类公司在全国各地很普遍),其经营期间按约定给洛阳市郊区商业局交纳了一定的管理费。所以,该公司的其他所得收益都应该归王平圈所有。其以10万元债权抵换洛阳市郊区五交化公司13间房产,是双方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虽然使用的是洛阳市郊区旅游公司的名称,但该债权债务的发生即王平圈借贷给洛阳市郊区五交化公司的钱是自己的钱,故该13间房屋产权应归王平圈所有,且已变更登记了产权所有人。13间房屋改扩建为“广化楼”浴池是王平圈出资,故拆迁时的赔偿款项应归王平圈所有。赔偿给洛阳市郊区商业局属侵权行为。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规划,自筹资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王平圈以洛阳市郊区旅游公司的名义集资建造的龙门步行街商业房,还没有完全结束,没有进行决算。综上,王平圈不属国家机关委托管理资产经营者,且并无资产可管,不是贪污犯罪的主体。

  洛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用时4个多月),于2004年3月4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平圈有期徒刑5年。王平圈不服判决,于3月9日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6月29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还重审。2004年9月23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新公诉证据的情况下,又以贪污罪判处王平圈有期徒刑10年。9月27日,王平圈再次上诉到中院,中院审理后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12月14日再次裁定发还重审。

  洛龙区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审王平圈一案期间,洛龙区检察院又二次申请延期开庭“补充侦查”。洛龙区人民法院从2004年12月15日到2005年7月11日长达6个月零26天的时间内并没有进行判决,而是在7月11日晚7时左右向王平圈送达了“准许”洛龙区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撤回起诉的裁定。洛龙区检察院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提出三次“补充侦查”,使王平圈一案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周游了两年多后重又回到了起点。

  王平圈接到洛龙区法院“准许”洛龙区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后,在自己不被释放又被拒绝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对“撤回起诉”的裁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出了上诉,被洛阳市中院驳回。从7月11日至9月21日又被羁押70天。

  2005年9月21日,洛龙区检察院用最初案前调查的材料,再次以贪污罪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把贪污数额提升到293万元。洛龙区法院在法定的1个半月内没有作出判决,再次申请省高法延期1个月。

  到此,王平圈自2003年4月10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到2005年11月10日,已被整整羁押31个月。⑩1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⑩1

  本报记者杨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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