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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岂能私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7:1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最近,豫北某市在对部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发现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公款私存现象,单位的业务收入公款私存,各项合理的收费、罚款公款私存,甚至国家拨出的专项资金也转作公款私存,且金额有大有小,形式多样。

  《储蓄管理条例》及财政部(88)财预字52号文件明确规定:“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储蓄存款,……任何储蓄机构不得吸收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的存款。”然而,受部分拉储人员的影响及个人利益的驱使,公款私存现象仍是屡禁不止。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领导、会计、出纳明明知道公款私存是违纪违法行为,却仍然明知故犯,我行我素。在这些人的眼里,公款私存就是小事一桩,根本不值得去大惊小怪。在他们看来,公款私存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他们这样做,不但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使财政性资金脱离了财政监管,而且为这些人坐收坐支、截留挪用、贪污大开方便之门。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为犯罪提供了温床。

  为此,笔者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各银信部门储蓄查处的力度,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规定,发现储蓄机构吸收公款私存的,对储蓄机构从严处罚。财政、审计部门要把公款私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严格按《会计法》规定,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纪检、检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公款私存人员的查处震慑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⑩5

  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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