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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致人伤害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7:1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6岁,邻居家有一精神病人张磊在精神病院住了半年,出院后在百货公司前因精神病复发而闹事,我儿子放学路过看热闹时,被张磊打伤花去医疗费800元。我去找张磊的家人索赔,他们却说:“精神病人打人怎么能负责任?他又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你应该找精神病院,他没把病治好,为什么让病人出院?”我该怎么办?

  读者建国建国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综你所述张磊已出院,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找你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⑩3

  贾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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