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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遇难,他仍难辞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7:2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通讯员任何)有句俗话说:“人死万事休”,可是,近日镇海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中,一名在酒后开他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尽管在事故中丧生,但其死后仍被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中,镇海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13日晚,为了庆祝妻子的生日,林某找来了朋友张某、李某等人一起喝酒。

席间,李某因不胜酒力很快就醉倒在一旁,张某与林某则余兴未了相约一起到宁波去玩。张从沉醉不醒的李某口袋里找出摩托车钥匙,随即开走了李某的摩托车。途中,摩托车与一辆过路的货车发生碰撞,张、林二人双双倒在了超车道上,货车驾驶员则匆匆逃逸。不幸的是,这时,正巧有一辆大型卧铺客车在超车道上行驶,客车车轮压过了躺在路上的林某双腿。这两起事故造成张某死亡、林某重伤的后果。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的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酒后无证驾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林某事后在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7万多元,仍需后续治疗费10万余元。

  不久,重伤的林某将张某的父母、妻子、儿女及客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的家属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张某的过错承担责任,客车车主也承担相应责任。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为两起交通事故所造成,即被逃逸货车撞伤后又被客车碾压双腿。在第一起导致张某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中,逃逸货车应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应负次要责任。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大客车虽碾压原告双腿,但直接原因为前一起事故逃逸货车与张某的违章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倒地,大客车的违章行为作用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两起事故中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在接受其遗产范围内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客车车主与张某的继承人对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承担20%的责任即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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