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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抢劫只判缓刑,检察院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7:3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梁建恕

  【金陵晚报报道】 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现实中,大量的缓刑,加上社会监管的不力,带来的却是未成年人再犯罪率的不断上升。

  玄武检察院充分意识到了这种做法带来的长远危害,正在积极寻求应对措施。

  据了解,日前,该院正就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提起抗诉。

  2004年11月1日至4日,张名、张力、陈量等3人经预谋伙同王林等另外几名未成年人,连续3次在玄武区多所学校门口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5名学生的手机和小灵通共4部(价值人民币3304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案发后,玄武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介绍,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多次抢劫,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理应减轻处罚,并作出一审判决:张名、张力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陈量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林因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另外3名同犯判处有期徒刑3至1年不等。

  一审判决后,玄武区检察院于今年5月对本案提出抗诉。

  检察院为什么要抗诉呢?

  玄武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席晨表示,抗诉基于以下理由: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属多次抢劫,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嫌疑人多次实施抢劫犯罪的对象均为高档消费品,侵害的也均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虽然嫌疑人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一审判决在张名、张力、陈量仅有一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将3人的刑罚由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至3年,减轻幅度过大,属量刑畸轻。

  席晨表示,刑法除了惩罚之外,预防是其另一个重要功能,但是如此缓刑不但无法对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对其他类似人群更无法起到教育作用。(涉案人物为化名)

  反正不到18岁

  在看守所,记者见到了刚满18岁的程力(化名)。去年底,他因盗窃罪被判了缓刑,之后来到一家公司打工。

  但是在工作中,禁不住诱惑,再次将贼手伸向了公司仓库里的高档白酒。

  在偷出了第20箱白酒之后,他被抓获归案。一个孩子,已经受到了一次惩罚,为什么还能如此藐视法律呢?

  记者:知道第一次盗窃之后为什么法院判你缓刑吗?

  程力:知道,因为我不满18岁。

  记者:被判了缓刑之后有没有想过其实法律还是很严厉的?

  程力:感受也不是太深吧,就是觉得等得时间很长。

  记者:既然被判了刑为什么还会再偷呢?

  程力:怪我一时糊涂,听人家说酒很值钱就拿了。

  记者:不怕再次触犯法律?程力:怕啊,但是我还不到18周岁,即使被抓到了也不会有什么事的吧。

  记者:现在还是这么想的吗?

  程力:不了,在看守所里学了知识,知道我可能被撤消缓刑了,而且我也到了18岁了。现在觉得不值得了,为了那点小钱毁了一生。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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