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院立案,谁来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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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7:49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来自外地的张先生告诉记者:2005年4月,家住当地城南的王平(化名)和家住城北的李江(化名)二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因资金周转困难,2005年5月,王平找到自己借钱。 自己同意借钱,但要求王平给写个欠条,王平写道:“今借张强人民币现金三万元,2005年7月30日还清。”李江也在欠条上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王平和李江因饭店经营不善无力还钱,张强到王平的居住地南城法院起诉,要求王平和李江还款,南城法院审查后立了案。 张强怕案子立得不对,又到李江的居住地北城法院起诉,北城法院审查后也立了案。 到了开庭那一天,两个法院都通知张强开庭,张强向法院讲明立案情况后,两个法院又都让张强撤诉,张强犯了愁,不知自己的案件到底应由哪个法院管。 江苏南京金恒通律师所律师蒋蓉这是一起因当事人不懂法院管辖问题引起的问题。 其实针对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有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此,北城法院应将张强的案子移送到南城法院审理,而不应劝张强撤诉。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