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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何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8:20 法制日报

  在当代中国,提及法律人的概念,就不能越过目前供职于据说是全亚洲最好的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博士。在他早期的文章《法律共同体宣言》里,他饱含激情的呼喊道:“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小小地方的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自考生,我们构成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共同体。”

  这位热血澎湃的年轻人当时还沉浸在对权利中心主义的迷恋之中,即使他曾经从事三年基层司法工作的经历,也没能使他对于法律的华丽想象臻于破灭。他描绘了一个依赖对法律知识的认同而凝聚在一起的职业群体。但是面对中国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法律人群体现状和可疑的职业准入制度,这个一厢情愿的“团结宣言”无疑是漏洞百出的。他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在他后来的文章中,他对法律人权利中心进行了反思,他认识到将法律人凝聚在一起的不应当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应当是对理性真理的追求,这和他相信法律的宏大叙事功能是一脉相承的,但至少在表面上清理了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切实际的幻想。

  从强世功博士对法律人期许的修正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认真的学者对法律职业群体组成和功能的思索。那么法律人究竟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来观察和判断他们所面临的现实?法律人究竟应当以什么样的体位进入他们所依赖和生存的社会?这在目前缺乏稳定的价值取向,并且正试图通过“法治”和“德治”并举来确立正确价值观念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某种程度上比美国保守派推事波斯纳还要保守的法学家德沃金认为,坚持法律原则是法律人共同体的至上美德。他不允许波斯纳推崇的“超越法律”,这是对法律人的必要约束。法律人要区分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和法律界限之外的问题,明确法律人的主要任务在于探讨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人共同体是狭隘的、封闭的。对于有宗教传统并笃信耶和华创法(toah)的西方社会来说,法可以是纯粹被言说的规则。而对于律法从来就不被当作信仰的中国社会来说,纯粹的以法论法是不可想象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就曾担忧,单纯的送法下乡,法治的秩序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的弊病却已发生。所以,针对中国的社会现实,一些“入世”的学者认为法律人不应该迷失在法律概念的丛林里,要看到法律与法学背后的世界,能够走出职业的束缚和学术的羁绊,不止以知识,同时也以行动和实践来坚守自由、正义、公平。

  选择哪一种立场作为成为法律人共同体成员的心理准备,选择哪一种理念作为法律人共同体成员的实践策略,我们的前辈做出了一些榜样。抗战胜利之后,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世芳担任中国战区审判侵华日军特别军事法庭的庭长,由于在判处敌酋冈村宁次死刑的问题上,蒋介石和何应钦等国民党首脑态度暧昧,刘世芳欲判其死刑而不得,遂拂袖挂冠而去,宁愿得罪权贵也不违心裁判,体现了一个法律人对于法律和人民的忠诚。清华大学政治系1939年毕业生陈体强,在牛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他的博士论文在国际法学界颇受赞誉。解放后不幸成为“右派”,自感报国无门,在逆境中辍笔数十年。及至文革过后、政治清明,才又重拾旧学,备加勤奋,为重整国际法学伏枥仍存万里心。他优秀而不遇,却为法律人的理想坚持与隐忍半生。

  转而检视当下的法律人群体,我们不需要精通法律技巧的“没有灵魂的讼棍和没有良知的法官”;不需要不关心让法律从书面走向生活的学者。面对法治高歌猛进、席卷转型的中国社会的巨大景观,那些具有出色的专业知识和独立人格的法律人,他们有智慧的作为,将会把理想变成现实。所以说法律人何为?为法律作为,为社会作为,为民族作为。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人的选择和与这个国家的前途紧密相连。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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