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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国家补偿让个人与国家关系再定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8:58 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唐昊专栏

  在近年的一些重大社会新闻事件,如禽流感、房屋拆迁、司法错判等案例中,我们不约而同地都会听到同一个词:国家补偿。近来也频频有法学家呼吁立法规范国家补偿行为,并将其与“国家赔偿”区别开来。二者的区别在于:国家赔偿适用的情况是国家有违法行为,并因此向受害者进行的赔偿;而国家补偿是在国家行为完全合法的前提下给公民造成损害
的结果进行补偿。前者比如保定杨志杰被执法机关打伤并限制人身自由4477天后所获得的赔偿;后者比如因禽流感杀鸡而给鸡农造成损失由国家按价补偿。

  其实在这里,我倒觉得做法理上的区分虽然重要,但它更重要的意义则是在观念层面上。对缺陷巨大、执行不力的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正、出台国家补偿及相关法律,其实意味着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重新定位,往日那种要求个人为国家无条件牺牲的观念已经受到实质性的冲击。

  个人与国家是一种相互负责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单向牺牲的关系。如果个人选择愿意为这个国家而牺牲,那也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也许有人会担心:如果纯然由个人决定是否为这个国家去牺牲,难道不会所有的人都会选择否定的答案吗?我想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人,而在于国家。也就是说,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是怎样的一个国家,它是否能够激发起民众由衷的热爱之情?

  国家对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必须要在平时就得以体现。类似国家补偿、国家赔偿的法规,正是在正确理解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之后的产物。国家补偿——在国家行为没有违法但却仍然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是以一个普遍的共识作为前提——即使国家本身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但在很多时候,说到底国家是要为这些事故和犯罪的出现负上一定责任的。比如,一个公民在大街上被犯罪分子杀死,难道与这个国家的治安不力没有关系吗?马加爵杀害同学的事件中,教育部门在教育政策、理念引导方面难道就一点责任没有吗?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正视了国家对于公民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助于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使不能获得被告人赔偿的受害人能够最大程度地从被害后果中恢复过来。实际上,这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提出:“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一是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二是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养人。”宣言还鼓励为此目的设立国家赔偿和补偿基金。

  当国家选择为它的每个公民都负上相应的责任时,它的公民也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为这个国家奉献和牺牲。道理就是这么简单。我相信,类似国家补偿这类的法规将把公民个人与他的祖国更紧密地联结在一起——相互信任、共担责任、彼此忠诚。诚如著名的英国思想家埃德蒙·柏克所言:“我们愿意爱国,但国家必须可爱。”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教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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