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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工作要真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9:08 检察日报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党组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精神,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试点以来,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围绕检察工作主题与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表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促进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带有开创性的检察改革举措,意义重大深远,决策完全正确。

  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反贪工作

  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及时告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侦查终结后,对拟撤销的案件,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接受人民监督员对该立案不立案等情形的监督。据统计,2004年至200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拟对1564人撤销案件,并按规定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已监督结案1557人。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撤销案件1495人,不同意撤销案件62人。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撤销的案件,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拟撤案件结论的25人,检察机关未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33人。

  从试点情况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是全局性的、整体性的。一是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各试点单位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契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2004年与2003年相比,撤销案件下降了25.9%,不起诉案件下降了9.3%,起诉案件上升了15.5%。二是促进了办案力度的加大。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反贪办案工作既是监督,也是有力支持和帮助,有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促进办案力度的加大。2004年反贪部门办案数量扭转了多年下滑的状况,大案比例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查办要案数量上升了9.9%。三是促进了执法观念的转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广大反贪干警接受监督制约和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安全执法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重程序、重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作风明显转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更好了。

  多种措施推动试点工作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高检院反贪总局和各地反贪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全面展开。一是深入发动,统一思想。试点工作之初,反贪总局即在有关会议中对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各试点单位统一思想,认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全面实行后,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领导讲话精神和相关文件,深刻领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狠抓落实,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严格规范,认真接受监督。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对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及时全面地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耐心细致地说明案件定性及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评议阶段,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规定评议阶段办案人员回避。很多地方为确保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还建立了季度或双月人民监督员例会制度、监督案件通报制度、回访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对话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三是建立信息网络,加强调研和对下指导。反贪总局多次派出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指导,及时转发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试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并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拟撤销案件“一案一报”的备案审查制度、监督案件情况季报制度等。省、地级院反贪局也加大了对下指导力度,及时全面掌握情况。各试点单位注意发现和收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或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四是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当前,反贪部门在试点工作中也有极少数干警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强;有的对拟撤销案件遗漏监督,或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做得不够明确具体;有的在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时不够规范;有的对下指导工作比较薄弱,对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

  继续做好试点工作的五个设想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任务。各级院反贪部门要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高检院党组和贾春旺检察长的重要指示精神,真正做到在认识上“真通”、在思想深处“真信”、在实践中“真试”,坚决克服那种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自找麻烦、自找苦吃”、“案件比以前更难办了”等消极畏难情绪,坚定不移地在反贪工作中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关于人民监督员对拟撤销案件监督的各项制度,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要进一步“防漏、防控、防滥”,尤其是对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要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坚决纠正影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以及随意缩小和扩大监督范围等现象。要认真开展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有无漏监督、漏告知,是否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和出示证据,有无引导和诱导等情况,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要积极探索逐步规范“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程序、途径和方法。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提出的监督意见,反贪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核查,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

  四要与相关改革措施做好衔接。为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意见,高检院正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推行新的改革措施,今后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或作出逮捕决定的,应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这一重大改革实行后,各地要把这一改革措施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做好衔接工作。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对口指导。上级院反贪部门要在加强与各级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联系的同时,加强与下级院反贪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试点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备案审查、报表和定期通报等制度,检查督促下级院反贪局,尤其是基层院反贪局做好试点工作。(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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