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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检察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9:08 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需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执法行为与执法理念的关系,坚持用科学的执法观指导执法。执法观是执法办案的灵魂。正确的执法观可以引导检察干警正确地履行职责,公正地办理案件,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既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以合法的刚性手段遏制违法犯罪,又要提倡人性化执法,做到宽严相济,以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

会和谐。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更新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意识,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先进的执法观。要通过执法理念的更新,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行使,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处理好和谐社会与检察业绩的关系,用创建良好的检察业绩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此检察机关首先要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团结一致、争创一流的检察官队伍,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持续不断地抓好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努力造就一批能攻善战的检察业务骨干和智能型、前瞻型的高层次人才,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

  三是处理好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开展工作。检察机关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好作用,除了需要充分开发自身的职能优势外,还要注意善于将检察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中去谋划、去安排。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支持,以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办案经费和必要的物质装备问题,切实改善执法条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度。

  (作者为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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