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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门推出的伤害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9:21 黑龙江日报

  哈尔滨市刘某与单位同事到一家医院就医,他在医院推玻璃门时,玻璃门突然破碎,导致其左手拇指掌骨骨折,左手食指掌指关节破裂。刘某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双方打起官司,刘某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反诉刘某要求他赔偿玻璃门安装费。

  据了解,刘某陪其同事到某医院看病期间,医生让刘某把他同事拍照的X光片子晾干,刘某在医院门诊前厅边向外走边甩动X光片。在医院玻璃门处,刘某的胳膊撞击到玻璃门
把手上,玻璃门自门把手处断裂、破碎,刘某左手当即割伤。医院方面派人将刘某送往哈尔滨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刘某的伤情为:左拇指内收肌断裂、左手拇指掌骨骨折、左食指掌指关节破裂。刘某住院治疗了27天,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2731.41元。刘某交纳了731.41元,其余款项由案发医院支付。案发医院还为刘某支付了门诊医疗费621.27元,还付了刘某伙食费200元。出院后,刘某状告案发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731.41元、误工费2339元、护理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525元、伤残补偿费1000元、鉴定费720元。

  而医院方面反诉刘某说,刘某因陪同单位同事到被告医院看病,当医生让其拿同事照的X光片晾干时,刘某在医院门诊前厅边走边甩X光片,当其走到医院玻璃门时,刘某的胳膊肘猛地撞到玻璃门把手上,将12毫米厚的玻璃门撞碎,致刘某左手被割伤。刘某无钱治疗,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替其垫付手术费、住院押金,并给付他伙食费。被告医院的玻璃门上,贴有“推”、“拉”的明显标志,并且没有陈旧裂痕,无质量问题。是刘某个人过错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原告返还为其垫付的门诊手术费、住院押金、伙食费等共计2821.27元及赔偿被告更换门的损失费2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其左手外伤缝合术后,左拇指内收肌断裂,左食指掌指关节囊破裂予以认定,其损失未致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两个月。经庭审质证,法院确认,被告医院门诊前厅安装的系玻璃门,门上标有“推”、“拉”标示。法院认为,原告在通过被告玻璃门时,以其胳膊撞击门的把手,致使玻璃门自把手处断裂后破碎,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对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承担未正常使用玻璃门通过的行为过错责任,其对人身损害事实发生的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医疗机构,虽为患者提供了安全的医疗场所及设施,但因其工作人员将晾X光片的本职工作任务交由原告来完成,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及因原告自身过错给医院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的工作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工作人员系职务行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玻璃门安装费、返还垫付的住院押金、门诊医疗费及伙食费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医院的反诉请求。这起推门推出的人身伤害赔偿案虽然这样了结了,但留给公共场所经营者和大众消费者一个关系他人和自身安全问题的警示远没有结束。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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