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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单位200万资金私分给职工当奖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9: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记者赵琳琳通讯员车苗苗、唐季怡、邱波)国家林业局某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将其判刑10年。

  今年54岁的宋士奎在担任国家林业局某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于1999年12月,利用分管全球环境基金资助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GEF项目)的职务便利,在采购

该项目物资过程中,将该中心负责采购的职员颜某(已判刑)给的供货方返还项目管理中心的4.32万元据为己有。

  后来,宋士奎升任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按照北京市通县某化工厂厂长马某(已判刑)的要求,于2003年5月30日安排中心人员将公款500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一分理处,为马某进行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并将马某给予其单位的20万元据为己有。2000年10月至2004年2月间,经他提议,并经集体研究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资金246.4万余元以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本单位职工。

  法院认为,宋士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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