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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缴费问题阻断城市暖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09:51 河北日报

  今冬供暖费收缴比往年难。

  11月15日,供暖第一天,来自省会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和热交换站的信息显示,尚未缴纳供暖费的住户为数不少,供暖费收缴进度明显慢于往年同期。

  采访中记者发现,供暖费缴得慢的原因,一是去年供暖出现问题,一些小区住户等

待观望,视今年供热满意与否的情况再行缴费;二是去年供暖不达标的一些小区供暖费核减还没有说法或不如人意,住户尚在等待与有关方面协商;三是一些特困户因经济困难无力缴费,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尚未落实到人头。

  不缴供暖费就停止供热。来自供热企业的回答十分明确,而一些小区的物业或热交换站已采取一户不缴、单元或整栋楼停供暖气的“连坐”办法。

  在几天的采访过程中,记者细细分析住户、热交换站、供热企业和市供热办等涉及供暖环节各方的说法,发现各方都在强调“热”是商品这个概念。

  的确,供暖现在正处在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型事业向市场经济条件的商品交换过渡时期。于是热源厂说:热是商品,热交换站不缴热费,我就停止供暖,十分理直气壮;热交换站说:热是商品,用户缴不齐热费,我就不供暖,也毫不示弱;用户们说:热是商品,我足额缴费,你必须给我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6℃,更是底气十足。于是出现问题时,大家用同一条规则维护各自的利益,却又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这时,大家强调的似乎都是各自的利益,而遗忘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则就是商品的买卖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和法律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供热各方在强调自己利益的同时不能忘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能把“热是商品”这句话仅仅作有利于自己这一面的理解。

  既然热是商品,那么普通居民用户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按时足额缴纳热费,享受的利益就是供热方在规定的时段提供达到标准的供暖。用户如果不缴费,自然没有责任和义务,一旦缴费就意味着和供热方签订了合同并生效,供热方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有体制下,居民用户的供热方是热交换站,居民把热费交给它,并由它负责供暖,它就是居民用户的供热方,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比如去年暖气大面积不热,热交换站应该承担责任对用户进行补偿。至于热源厂提供的热源达不到规定要求,属于热源厂和交换站之间的关系,由热源厂和交换站之间协商或者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它们之间如何解决都不应与居民用户供暖相牵连。

  至于热源厂,它享受各热交换站缴纳热费的利益,也承担为各热交换站提供合乎规定的热源的责任,如果热源达不到规定,不论是设备故障、煤炭供应紧张、煤炭质量较差还是其他原因,都与热交换站没有关系。热源达不到标准,自然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还有,由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热是福利而不是商品,供热体系是在福利时代建立的,供热设备是串联式无法分户计量和控制。各供热企业没有自己的收费队伍,各换热站没有配备足够的上门测温人员,对用户反映的温度不达标不能及时入户测量……这种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建成,也不可能在一朝一夕改变,热从不是商品到是商品,名词上变一下容易,供热体系变过来就需要一段时间了,现在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各方想方设法去解决,单纯采取停止供暖的办法丝毫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承担应尽的责任,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所在。

  别让缴费问题阻断了城市暖流,这是我们的衷心期待。□郑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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