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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受伤状告旅行社 游客成功获赔2.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1:2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周松柏通讯员蓝永山)坐旅行社的车出游途中发生意外,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旅行社拒付全部医疗费,伤者陈某一纸诉状将惠州西湖某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调解,被告西湖某旅行社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2.8万元作为赔偿。

  陈某诉称,今年5月21日,她与6位亲友一起乘坐惠州西湖某旅行社的车辆去清远旅游,共为此向被告支付旅游费用422元,根据被告的宣传,该费用包含10万旅游责任险及旅游

意外险(最高10万元)。

  当天早上11时20分左右,当车辆快到清远的时候,因车速太快,发生很大震动,陈某被抛在空中,在落下后感觉胸口、腰部疼痛,后经诊断为第8胸椎压缩性骨折,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32471万元,其间被告只支付了0.5万元。

  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陈某在旅游过程中因被告提供的车辆没有安全行驶造成压缩性骨折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西湖某旅行社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2.8万元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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