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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定金后不再享购房新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1:36 信息时报

  方先生是某大学教授,日前在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洋房但尚未签定正式购房合同,几天后开发商在广告上登出新的购房优惠。方先生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并要求开发商给予新优惠,但开发商则认为方先生购房在先,广告发布在后,故不能享受该优惠,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对此广州12315指挥中心认为,该购房优惠应自广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方先生先前的购房行为不能享受该优惠,但他有权对该要约邀请发出新要约,订立新的购房合同。

  今年9月11日,方先生看中某楼盘XX园的一套洋房并交了定金,尚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9月15日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10月2日前教师购买XX园洋房,可享受9.8折房价优惠”。方先生看到广告后认为,开发商的广告只标明了该优惠的截止时间,未标明起始时间,故自己完全符合该购房优惠的三个条件(即教师身份、所购房屋是××园洋房、10月2日前购买),遂要求开发商给予9.8折房价优惠。开发商则认为方先生购房在先,广告发布在后,方先生不能享受该优惠,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并投诉到广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受理中心。

  对此广州12315指挥中心认为,方先生交纳定金的行为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订立合同的意向,故其先前的购房行为不适用新的要约邀请,因此他先前的购房行为没有溯及力,不能享受该优惠。但方先生作为不特定的相对人,有权对该要约邀请发出新要约,订立新的购房合同,因此如欲享受该购房优惠,可以选择在承担定金责任后另行与开发商达成新的购房意向,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时报记者游星宇通讯员叶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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