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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一果园遭破坏 园主索赔25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2:53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记者 聂勇2005-11-16)

  见辛苦经营的果园遭到破坏,承包人罗长林(化名)将某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额高达253万余元。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决定村委会赔偿罗长林62760元的判决。

  1993年,某村委会将58亩果园承包给罗长林,同年,罗长林贷款6万元,在果园内种植了果树等经济作物,新建暖棚一个。1994年11月,村委会收取罗1500元承包费,1996年收取承包费3000元。1997年,村委会在未取得罗长林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另外两人签订该果园承包合同。两人强行进入罗承包的土地,砍伐果树、拆除暖棚。罗长林与村委会就赔偿问题闹上法庭,罗提出索赔253万余元。

  2002年11月18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新疆林业科学院对承包地进行勘察,作出鉴定结论为,该土地上海棠苗木1046株,每株40元~60元。法院认为,因双方土地承包关系已实际解除,不予支持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村委会构成违约,理应赔偿罗的经济损失。罗长林要求赔偿253万余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林科院的鉴定结论,判决村委会赔偿罗长林62760元。罗长林又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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