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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交房 出租方某食品公司被判赔双倍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6: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王晓霞报道:近期,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外砂法庭依法对一宗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出租方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约定房产交付承租人使用,被判必须双倍返还承租方已交付的定金共计34万元。

  去年年底,原告陈某因扩大生产需要,与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汕汾公路旁的厂房和附着空地开发用地出租给原告使用,并应于合同

生效之日起20天内交付给原告进行装修、使用,原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17万元。双方还约定了租期、租金等相关内容。随后原告依约将17万元定金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期将房产交付原告,并出具书面材料给原告,写明因己方“未能提供合同内租赁房产基础图资料,租赁期需按原合同要求,变更延长至基础图提供给原告”等内容。原告在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签订的合同,由被告返还步行道拆除费用1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34万元。

  外砂法庭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依照《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及返还定金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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