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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即将实施呈现五大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6:39 桂龙新闻网

  桂龙网11月16日讯 通讯员 姚戈甡 李永林 报道: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8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47号令,正式发布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涉外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全面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共六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实施条例》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得到切实贯彻实施,着力解决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修订后的新《实施条例》贯彻了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和《商检法》的要求。与旧《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呈现出五大新特点:一是内容新,紧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新形势,体现我国改革开放新成果,反应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二是变动多,由旧《实施条例》的七章四十一条增加到六章六十三条,新增加二十一条,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细化了《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三是要求高,严格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和TBT协议,进一步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涉及卫生、安全、环保、健康、反欺诈检验管理,严格区分了行政管理行为和民事行为;四是力度大,强化了行政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对如旧机电产品进口违规行为最高处罚可达100万;五是操作性强,紧密围绕《商检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对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检验内容、检验方式、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进行详细规定。

  来源:桂龙网责编:梁凯昌作者:姚戈甡 李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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