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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州出台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18:12 人民网

  人民网青岛11月16日电从11月15日开始,山东省胶州市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医疗救助。这是该市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缓解城市困难居民医疗困难,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新举措。

  据了解,该制度是建立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基础之上的。救助对象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和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

收入家庭人员。救助方式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其中,救助重大疾病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其他重大疾病。为搞好与慈善医疗救助的衔接,已享受慈善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将不再享受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据介绍,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救助标准,低保人员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将享受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等优惠。低保人员在低保期间,患有本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5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患有本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4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据了解,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的,凭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即可到指定医院就诊。要求重大疾病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和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救助资金。(宋学春、赵法文、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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