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恶意欠薪罪谨慎入刑有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0:00 东南早报

  □河南省郑州市朱金中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执法检查组一行,检查《劳动法》在深圳贯彻实施情况。深圳市有关方面在汇报时指出,由于缺乏明确处罚规定,恶意欠薪和超时加班等现象在深圳较为普遍,深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

  (《南方都市报》11月16日报道)

  恶意欠薪罪要不要进入刑法领域,已经引起了众多法律界人士的关注,赞成者表示这将会有利于保障劳工维权,而反对者担心这将导致以公权侵犯私权,与法理不符。笔者以为,在谨慎的态度下,恶意欠薪罪入刑,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首先,恶意欠薪罪入刑是公权对私权的有条件保护而不是侵犯。薪金的拖欠和解决,固然属于民事法律调解的范畴,属于私权纠纷,但也应该看到现实: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得到保障。

  在私权已经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指望完全通过民事法律以达到保障私权是不现实的。恶意欠薪罪入刑,正是以公权的介入形式来保障弱势群体的私权,这是完全符合现实需要的。

  其次,恶意欠薪入刑,应该以谨慎的态度进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权同时达到最低限度干涉私权的目的。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恶意的界定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有时是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有时是故意拖欠,因此在定罪时,如何界定拖欠方是有意还是无意?有意在何种程度下才构成恶意?这是法律专家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另外还有拖欠薪水时间、数额在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恶意欠薪罪主体是否只适用于企业,还是可以扩大到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这都是需要谨慎考虑。

  第三,恶意欠薪罪入刑应该在具体操作上具备现实性。由于劳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劳动者在维权时往往处于很不利的地位。根据民事纠纷原则,谁起诉,谁举证,但在现实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司法维权时一般很难列举出大量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恶意欠薪罪入刑,有国家公权机关负责举证或者由欠薪方负责举证,这样的司法维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