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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措施扶持家禽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1:28 京华时报

  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研究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措施。

  会议听取了发改委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今年入秋以来

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对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会议决定,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九个方面的扶持措施:(一)继续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由国家承担,认真落实补偿补助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二)对有关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暂时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四)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给予部分贴息。(五)努力扩大生产,保障疫苗供应。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受损企业职工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九)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施统一防疫和管理。(措施部分有删减)

  会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并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对于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控制有效的疫情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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