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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药从业者需定期体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2:1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伟)昨天,记者获悉,《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在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

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

  以上人员的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并建立健康检查人员档案。

  《办法》规定,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肝功能,大便培养,胸透,皮肤体征,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在健康检查中被发现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工作。而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下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医药行业工作人员享有要求所在单位组织健康检查以及检举和控告违反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等健康检查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合格后不按规定安排上岗工作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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