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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律师费判由被告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2: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自庆实习记者褚燕娟记者殷文静)南京的一家银行按约向一市民发放贷款296700元,岂料借贷方却没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前不久银行将借款人连带保证人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前年6月12日,某银行南京分行与刘某、李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向银行借款2967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12日止,并就利率及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特别提到如借款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项下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李某等3人为刘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向刘某发放了贷款,但刘某自去年6月起就未再按约还款,李某等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另外,该银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银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担任与刘某借款纠纷一案中诉讼代理人,并按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9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银行与被告刘某、李某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某接受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约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被告李某等3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还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李某等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041.63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按规定支付罚息;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银行律师费9700元;被告李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此,南京市鼓楼法院研究室主任陈志明解释: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中,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律师费的不在少数,但绝大多数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原告的律师费主张,是因为他们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法院理应给予支持。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启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在经济及商务往来活动中,若合同双方事前约定如一方违约引发诉讼,败诉方将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那么这种主张很有可能获得判决的支持。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17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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