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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手转借后车辆出事故 借车人需负上连带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4:1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刘斌)胡某将车子借给朋友黄某后,黄某再将车子转借给李某使用,结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车辆受到损坏。经过连环转借后,到底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定,由用车人李某赔偿车主胡某汽车修理费6605元,转手人黄某对此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胡某有一辆小汽车暂放在桂林,2004年12月26日,朋友黄某去桂林出差办

事,胡某便口头委托他将车子开回南宁。黄某将车开回南宁后,向胡某要求借用,胡某答应了。第二天,黄某又将车交给李某驾驶,李某开车时与另一辆小汽车相撞,经交警认定,李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需承担双方车辆修理费的40%,共6605.6元。但车子修好后,李某没有支付这笔费用,而是由车主胡某付钱后将车取回。为此,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及转手人黄某赔偿修理费6605.6元及2个月没有车用造成的交通费2880元。在法庭上,李某坚持称自己与黄某已形成雇用关系,是受雇于黄某开车,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损失应予以赔偿,其“雇用关系”的说法没有证据,不予支持。黄某借用胡某的汽车应负有保管义务,其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将车交给李某驾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黄某应负连带赔偿的责任。至于胡某要求赔偿2个月没有车用造成的交通费2880元,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杨东 作者:孙小娟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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