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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人员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4:53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尚琳)“再就业人员税收优惠时间马上到期了,以后还有吗?”铁西新区的王女士着急地问。

  沈阳市铁西新区国税局办公室孙政一介绍,11月15日,国务院新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延长2005年底即将到期的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

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此外,《通知》中新增加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政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孙政一说:“《通知》中还将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夏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此外,孙政一还表示,《通知》中还新增加了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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