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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定”缘何变成集体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6:31 大众网-大众日报

  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最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1月16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个犯罪干部级别、犯罪数额和刑期都相对“不起眼”的案件中,有一点颇受人关注,那就是占其犯罪金额绝大部分的246.4万多元,都是将单位资金以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而这个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又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

集体研究决定的。

  在“集体研究决定”成为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党纪要求而被特别强调的今天,通过“集体研究决定”而犯罪的案例却时而出现,说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开始变异为一种腐败的较高级形式。

  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发现有一种“集体极化”现象,即群体性决策有一种倾向,其结果比个人决定更容易走向极端、更具冒险性。这是受“集体决定”中个人责任弱化的个体心理和议题本身包含的倾向性等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结合宋士奎案,笔者认为要避免“集体研究决定”中的“集体极化”现象,必须有相对应的制约措施。

  首先要在“集体研究决定”中弘扬“民主决策”的要义,每个集体成员的权、责意识要相对均衡和对等,不能把“集体决策”偷换成“通过集体来决策”。相应地,错误甚至是犯罪的“集体决定”,其后果也应由每个决策成员来承担责任。这个案件中没有看到对其他参与“集体决定”者进行法律惩处,客观上会强化类似“集体”成员的避责心理。

  其次,“集体研究决定”议案的提出必须有科学民主的程序。宋士奎案中“集体研究决定”的议案就是由作为“一把手”的他自己提出的,裹挟在权威上的倾向性明白无误;再加上所有“集体决定”的成员甚至每个“本单位职工”都是直接受益人,可以肯定这一议案没有经过“研究”就被“决定”了。说来也是,这样的议案被否决,倒真是极难出现的情况了。

  还有如何监督管理“集体决定”的主持人,不让违法违纪的“议案”提到“集体决定”冠冕堂皇的桌面上,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下更大的功夫,努力减少像这个案件中的由“集体研究决定”而违法的情况发生,真正发扬“集体研究决定”原则所包含的理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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